刑警詐組頭彩金,重判12年
勾結賭客詐領彩金 2警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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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101,訴,143 |
【裁判日期】 | 1010507 |
【裁判案由】 | 貪污治罪條例等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哲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許正德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宣州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董怡成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許智信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翁國航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黃羿諱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黃慶文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陳建誠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23755 號、第27635 號、第30143 號、第30456 號、第 34477 號、101 年度偵字第4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敏哲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 明、江振榮、魏彤竹),各處有期徒刑捌年,均褫奪公權伍年。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元,除 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 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 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 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 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 騙新臺幣拾萬元,經共犯許正德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 。檢舉魏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 ,應在對魏彤竹詐騙項下沒收。又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 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吳純菊、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均褫奪公權伍年。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 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應在對吳純菊詐騙項下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 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伍萬元 ,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 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 拾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 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 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騙新臺幣拾萬元,經共犯許正 德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 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 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均應沒收。 許正德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被害人分別 為馬仲明、江振榮、魏彤竹),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褫奪公權 參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 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 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 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拾壹萬 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與共犯 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騙新臺 幣拾萬元,經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彤竹賭博 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應在對魏彤竹詐 騙項下沒收。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共貳罪 (被害人分別為吳純菊、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均褫奪 公權參年。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 署押壹枚,應在對吳純菊詐騙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褫奪公權參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 幣拾貳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 ;其餘新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 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 連帶抵償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 幣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 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 詐騙新臺幣拾萬元,經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 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檢舉吳 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均應沒 收。 鄭宣州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明 、江振榮),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董怡成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明 、江振榮),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貳罪(被害人為魏彤竹、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 許智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為魏彤竹、田 秀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翁國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陳春麗),處有期徒 刑壹年。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黃羿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鄺彩雲),處有期徒 刑壹年。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黃慶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鄺彩雲),處有期徒 刑拾月。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陳建誠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王慧敏),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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