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詐組頭彩金,重判12年


勾結賭客詐領彩金 2警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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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訴,143
【裁判日期】1010507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哲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許正德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宣州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董怡成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許智信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翁國航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黃羿諱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黃慶文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陳建誠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23755 號、第27635 號、第30143 號、第30456 號、第
34477 號、101 年度偵字第4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敏哲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
明、江振榮、魏彤竹),各處有期徒刑捌年,均褫奪公權伍年。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元,除
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
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
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
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
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
騙新臺幣拾萬元,經共犯許正德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
。檢舉魏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
,應在對魏彤竹詐騙項下沒收。又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
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吳純菊、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均褫奪公權伍年。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
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應在對吳純菊詐騙項下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
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伍萬元
,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
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
拾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
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
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騙新臺幣拾萬元,經共犯許正
德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
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
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均應沒收。
許正德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被害人分別
為馬仲明、江振榮、魏彤竹),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褫奪公權
參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幣拾貳萬
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其餘新
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
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拾壹萬
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與共犯
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騙新臺
幣拾萬元,經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彤竹賭博
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應在對魏彤竹詐
騙項下沒收。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共貳罪
(被害人分別為吳純菊、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均褫奪
公權參年。檢舉吳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
署押壹枚,應在對吳純菊詐騙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褫奪公權參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馬仲明詐騙新臺
幣拾貳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外
;其餘新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
發還被害人馬仲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
連帶抵償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自己繳回新臺
幣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
應與共犯王敏哲、「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
詐騙新臺幣拾萬元,經繳回,應全部發還被害人魏彤竹。檢舉魏
彤竹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林金海」署押壹枚、檢舉吳
純菊賭博犯罪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之「簡明祥」署押壹枚,均應沒
收。
鄭宣州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明
、江振榮),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董怡成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分別為馬仲明
、江振榮),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貳罪(被害人為魏彤竹、田秀梅),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
許智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被害人為魏彤竹、田
秀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翁國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陳春麗),處有期徒
刑壹年。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黃羿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鄺彩雲),處有期徒
刑壹年。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黃慶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鄺彩雲),處有期徒
刑拾月。又與公務員共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
王慧敏),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陳建誠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害人為陳王慧敏),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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