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舊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罰200萬


(本報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31日(本會第40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該行對電腦設備之汰換,未確實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且對於電腦設備交付外部廠商銷毀,未建立妥適之資訊安全控管程序,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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