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請建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制度!

乖乖納稅,荷包卻莫名大失血,奇怪耶你?

 (本報訊)立委尤美女今天早上在立法院舉辦公聴會說,五月報稅季節來臨,你會不會是下一個稅賦制度問題的受害者?稅務法令問題沈痾積弊日深,包括國家賦予稅務人員裁量空間過大、法令解釋認定缺乏一致標準,當民眾被國稅局不合理溢課稅款、或超過人民負擔的高額罰金時,人民面臨的卻是--政府死不認錯,甚至以討債式手法追稅多年,以及似乎永遠打不贏政府的行政訴訟官司。憲法第十九條雖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但人民之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也同樣是憲法所保障之各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多數為稅法的門外漢,面對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稅捐稽徵機關及多如牛毛的稅務法令,原本人民就處於相對弱勢。因此,長期以來稅法專家學者大聲疾呼,應於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下,分別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辦公室,協助或受理民眾的申訴或陳情案件,並檢視分析各類爭議案件,歸納提出改善稅務法規制度之建議。馬英九總統曾於2008大選期間提出有關租稅政策的政見,明確承諾--「於中央及地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轄區內納稅者與稽徵機關協調解決稅捐爭議,保障納稅者權利,降低稅務訴訟」。但馬總統在過去四年任內,遲遲未落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政見。因此,本次記者會及公聽會,我們特別邀請稅賦案件受害者、人權律師、專家學者,再次疾呼「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制度之必要性,並請政府相關單位出席共同研商,如何儘速建立相關制度,使賦稅人權能夠真正落實。

 時間: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12: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邀請出席來賓:² 賦稅人權受害者:林女士、陳先生、葉先生

太極門代表彭祖剛等² 林天財律師(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²
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²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 會計財稅研究所 助理教授 黃士洲²
 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員,現任財政部「財政健全小組」委員)²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稅務委員會副主委 蔡文精會計師

 政府相關單位代表: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²
 研考會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謝偉智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處簡任視察王崇斌²
 考試院銓敘部代表:法規司副司長吳玲芳²
 司法院代表: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高愈杰

 討論題綱: ² 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建置:稽徵機關內或外於稽徵機關?² 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角色:中立、客觀抑或自納稅人立場出發?² 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範圍:稅務爭議之事前協調或事後保護?² 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權限:協調爭議解決或獨立審查課稅處分?² 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辦公室之組織層級及定位?² 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制度之立法研議 配套措施:² 財政部成立「編修解釋令函委員會」?² 行政院成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委員會」?諮詢,或審議性質?² 司法體系:檢討不當法院判決?稅務調查之法官助理?

賦稅人權受害者林女士之案情摘要:離婚四年後,國稅局要求為前夫的逃稅補繳稅金 當事人林女士跟其前夫在民國93年年底分居,並於94年3月簽立離婚協議,但直到95年3月21日才登記離婚。林女士在申報94年綜合所得稅時,仍有列報其前夫之營業所得。隨後,因為前夫的營利事業有虛列營業成本,遭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裁罰,林女士在99年8月突然接獲國稅局要求補繳94年綜合所得稅單加上罰款,共33萬多元。


感情不睦,如何證明? 在林女士依法提起複查,表示跟其前夫已經在93年年底分居,實際上難以知悉前夫營業所得以及逃稅事實,國稅局竟回函要求林女士提供當年的「分居證明」。法院認為林女士提不出當年兩人分居之具體事證,因此被認定其還是可以知道其前夫的營利事業所得。

前夫逃稅,懲罰妻子? 行政法院認為林女士應該要知悉其前夫94年的營利事業所得,因此前夫公司虛報營業成本而逃稅的行為,林女士有過失,應該處罰,林女士除了要為其前夫補繳稅金之外,還被罰了7萬多元。

夫妻合併申報課稅之批判,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制度之必要夫妻合併申報課稅一再引發爭議,一般配偶都不見得清楚彼此之財產狀況,更何況是雙方已經感情不睦。而夫妻合併申報,更常造成一方繳稅額度比其單獨申報時還高,形同對於進入婚姻者的懲罰。民國82年大法官釋字318號便已對此提出批評,20年過去了,大法官在101年再度作出696號解釋,要求檢討改進。主管機關之所以可以如此顢頇,即在於我國欠缺納稅人保障之制度,任由國稅局官員主觀認定,國稅局甚至可以片面認定一對配偶是否「同居」,而這樣的認定卻無人能挑戰其權威。由此即可知悉,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制度設計,有其必要。

賦稅人權受害者陳先生之案情摘要:陳先生,高雄人,他擁有一塊地,地目原為住宅區,在民國70年由高雄市政府因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而改為市場用地區。 高雄市政府卻始終未辦理徵收並進行整體規劃開發,因此從民國70年6月5日迄今,這塊地都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之規定,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6 ‰之地價稅。 20年過去了(74年至93年)陳先生一直以6 ‰地價稅之標準依法納稅,但到了94年以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卻單方面聽信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之言,以一紙公文否定陳先生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按「一般土地」核課10 ‰之地價稅,要求陳先生應補繳5年內(89年至93年)漏繳之52萬4,347元之稅款。 然而,其他在70年被公告改為市場用地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卻仍然是課6 ‰之地價稅,也沒被要求補繳稅金,在這同一塊土地上,僅有陳先生一人被要求補繳稅金,並提高課稅額度。陳先生不明白的是自己幾十年以來都依法納稅,為何突然被認定為逃稅,又為什麼同一塊土地有兩種課稅額度?淪為一國兩制。 然而,這一切的不合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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