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鄭天財提案,初審通過修正山坡地37條
(本報訊)立法院初審通過鄭天財等22人提出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案,除刪除原住民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 ,始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限制規定以外, 並增訂原住民保留地如因抵稅、受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時,其土地價 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 土地移轉後之管理機關登記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不會流失,並增加了保留地土地價值。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取得,係依據現行的「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 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 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及其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但是,鄭天財對於原住民必須先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之登記, 於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滿五年, 始能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現行規定, 造成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既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 連農舍等土地利用都受到限制,認為有修法之必要。鄭天財說, 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 係經行政院認定為原住民祖先所擁有使用之土地, 而且原住民使用擁有該土地都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之前, 卻規定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實在非常不合理,也有違土地法等法律相關土地所有權之規定, 必須刪除這項五年的限制規定。
同時,鄭天財考量實務上, 有原住民以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 或因欠稅而遭行政執行機關拍賣, 原住民確實有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向銀行貸款, 活絡原住民保留地經濟價值之需要。所以鄭天財提案, 只要原住民保留地經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得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 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鄭天財在草案中也明定原住民保留地因抵稅、 受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時,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四成為計 算基準。
以上這些修法重點,在(2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時, 獲得農委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立委同仁的共同支持, 完成初審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修正, 初審通過條文如下: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應輔導原住民經營、管理、開發、 利用及保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並應輔導無 償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承租權。已依法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囑託轄區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住民。
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 強制執行之原住民保留地, 得由原民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 管理機關登記為原民會。
依前項但書移轉之原住民保留地, 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取得、移轉與購買,土地之經營、管理、 開發、利用與保育,林產物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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