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基層工作費弊案,特優里長黃發達緩刑(漏網)

註:黃發達去年曾膺特優里長,獲朱立倫表揚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8001657-260107

【裁判字號】
http://www.nownews.com/n/2014/07/15/1323647


103,上訴,1899
【裁判日期】1041127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發達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盧明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信宗
選任辯護人 莊一凡律師
      盧明軒律師
      蕭仁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絜瑩(原名黃淑燕)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玲
選任辯護人 彭若晴律師
被   告 林煌益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余盈鋒律師
被   告 戴清芳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曾淑貞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蔡金鳳
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呂信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 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741 號
、第6961號、第1401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80號暨追加起訴案
號:101年度偵字第23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發達、沈信宗部分、黃絜瑩有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及黃淑玲有罪部分,均撤銷。
黃發達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
刑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拾萬元。
黃絜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
號(1)至(6)各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交
付賄賂罪部分無罪。
黃淑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
刑貳年。被訴犯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沈信宗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發達於民國100年間,擔任新北市板橋區(99年12月25 日
    改制前為臺北縣板橋市)第1 屆華江里之里長。依法受區長
    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緣新北市政府
    編列每月每里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年總額60 萬元之里
    基層工作經費預算,用以補助轄內各里社區清潔、路燈照明
    、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公共服務等5 大項目之工作。依規
    定各村里之施作項目金額在1 萬元以上者,應依臺北縣鄉鎮
    市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計畫規定,由鄉鎮市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及驗收,不得有分批採購或意圖規避政府
    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另施作項目適宜由公所統一辦理簽訂契
    約者,契約內容應訂定廠商履約條款、期限及違約罰則,其
    經費由各村里辦公處之專戶核銷;未超過1 萬元者,則可由
    村里長依規定辦理,並應於完成後15日內依相關規定檢據辦
    理核銷。100年12月間,黃發達察覺該里100年度里基層工作
    經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尚有約15萬元,依上開規定
    必須繳回市府公庫,遂與合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昇
    公司)之負責人黃絜瑩(有時會以元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元喬公司〉之名義承攬板橋區村里溝渠疏通、社區清潔、消
    毒等業務)聯繫,要求其承攬施作華江里溝渠疏通、消毒等
    工程。黃絜瑩為此向時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民政課課員蔡金
    鳳(犯偽造文書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緩刑2 年確定)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之蔡
    宗原(所犯偽造文書等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緩刑2 年確定)確認華江里未動支里基層工作經
    費月份後,乃與黃淑玲及黃發達、蔡金鳳、蔡宗原等人明知
    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在100年12月12、13 日
    間施作;而編號8至11所示社區清潔工程則係在100年12月 7
    、8 日施作,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黃絜瑩以每日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薪資,僱用
    不知情之黃茗恩、李福顏、李甲寅、林靖騰(林靖騰部分含
    清溝車計6,000元),於100年12月12、13日間,前往附表二
    編號1至7所示地點附近清潔水溝(含後溝、側溝等),及於
    100年12月7、8日,僱用不詳工人前往編號8至11所示地點清
    除小廣告;另以每日1,500 元之薪資僱用黃淑玲負責在施工
    現場指揮,及拍攝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數幀,之後再以電
    腦程式修改上開照片日期,使其照片所顯示之日期符合附表
    二所示核銷日期。嗣黃絜瑩代黃發達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
    文件,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0 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
    於新北市○○區○○里○○○○○○○○○○○○○○號27
    、32、34至40)所附各該公文書;編號7、11即核銷單編號2
    8、33之支用核銷單所附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施作日期為100
    年12月13日、100年12月7、8 日,並以合昇公司名義(統一
    編號: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
    、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
    00000000)、元喬公司名義(XX00000000、XX00000000)開
    立統一發票,連同修改後之施工照片,一併送請黃發達用印
    ,以此方式,將上開不實施作日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
    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
    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
    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黃絜瑩又於100年12月20 日前之
    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序以為行使。蔡宗原及蔡金
    鳳明知上情,竟仍予以核章,並轉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
    信指定視導楊進科、林曾玉枝、監察人盧斐黛、陳雨青、會
    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未達1 萬元,合於里長得
    逕行動支項目,據以核銷,而由蔡宗原自華江里專戶內將款
    項領出後,於100年12月20日交予黃絜瑩。
二、100年11 月間,純翠里里長褚健達(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察覺該里100 年度里基層工作經
    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尚有餘額約15萬元,將依規定繳回
    市府公庫,遂於100年11月16 日聯繫黃絜瑩,要求其承攬施
    作純翠里溝渠疏通工程。經黃絜瑩向蔡金鳳、里幹事吳冠玲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認純
    翠里於100年7月至12月均未動支里基層工作經費施作水溝清
    潔項目後,黃絜瑩、褚健達、蔡金鳳、吳冠玲等人明知附表
    三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在100年11 月間施作,竟共同基於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絜瑩僱用不知
    情之不詳姓名工人,於100年11月26日、28 日前往清理附表
    三所示地點附近溝渠,復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8
    樓其住處,以電腦程式修改之前所拍攝照片之日期,使其日
    期符合附表三所示核銷日期,並代褚健達製作其職務上所掌
    核銷文件,而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於
    新北市○○區○○里○○○○○○○○○○○○○號50至54
    )所附各該公文書,附表三編號6即支用核銷單編號46 所附
    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為100年11 月間施作,並以合昇公司名
    義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編號XX00000000、XX00000000、XX00
    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連同修
    改後之施工照片,送請褚健達用印,以此方式,將上開不實
    施作日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
    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
    導實施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再由黃絜瑩於100年12月14 日前之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
    理核銷程序以為行使。吳冠玲、蔡金鳳已知上情,仍予以核
    章,並轉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信指定視導林曾玉枝、監
    察人盧斐黛、會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在1 萬元
    以下,合於里長得予動支項目,據以辦理核銷,由吳冠玲自
    純翠里專戶內將款項領出後,於100年12月14 日交予黃絜瑩
    。
三、100年12 月間,文化里里長陳油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察覺該里100 年度里基層工作經
    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將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
    經費督導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繳回市府公庫,遂於100年 12
    月9 日聯繫黃絜瑩,要求其承攬施作文化里溝渠疏通工程,
    並經里幹事余煥新(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徵得蔡金鳳同意回溯核銷。黃絜瑩、蔡金鳳、陳
    油清、余煥新等人明知附表四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在100年1
    2 月間施作,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黃絜瑩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工人,於100年12月1
    0 日前往清理附表四所示地點附近溝渠,復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8 樓其住處,以電腦程式修改前所拍攝照片
    之日期,使其日期符合附表四所示核銷日期,並代陳油清製
    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而將如附表四所示不實施作日期
    填載於新北市○○區○○里○○○○○○○○○○○○○號
    58、59)所附各該公文書,並以合昇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編號XX00000000、XX00000000),連同修改後之施工
    照片,送請陳油清用印,以此方式,將上開不實施作日期登
    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
    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再由黃絜
    瑩於100年12月14 日前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序以
    為行使。余煥新、蔡金鳳已知上情,仍予以核章,並轉呈不
    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信指定視導林曾玉枝、監察人張瑞琴、
    會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在1 萬元以下,合於里
    長得予動支項目,據以辦理核銷,由余煥新自純翠里專戶內
    將款項領出後,於100年12月14日交予黃絜瑩。
四、100年11 月間,華中里里長蔡木料(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察覺該里100 年
    度里基層工作經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將依臺北縣政
    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繳回市府公庫
    ,遂於100年11月16 日聯繫黃絜瑩,要求其承攬施作華中里
    溝渠疏通工程。黃絜瑩乃向板橋區公所承辦課員陳貞瑩、里
    幹事江寶華(陳貞瑩、江寶華2 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認華中里基層工作經費餘額約 4
    萬元,可動支月份為8、10、11、12 月後,黃絜瑩、蔡木料
    、陳貞瑩、江寶華等人明知附表五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在
    100年11 月間施作,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黃絜瑩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工人,於 100
    年11月22日前往清理附表五所示地點附近溝渠,復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8 樓其住處,以電腦程式修改前所拍
    攝照片之日期,使其日期符合附表五所示核銷日期,並代蔡
    木料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而將如附表五編號1、2、
    4 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於新北市○○區○○里○○○○○
    ○○○○○○○○號29、30、36)所附各該公文書,另編號
    3即支用核銷單編號31所附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為100年11月
    間施作,並以合昇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編號XX0000
    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連同修改
    後之施工照片,送請蔡木料用印,以此方式,將上開不實施
    作日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板
    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
    實施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再由黃絜瑩於100年12月3日後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
    程序,而為行使。江寶華、陳貞瑩已知上情,仍予以核章,
    並轉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信指定視導林曾玉枝、監察人
    張瑞琴、會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在1 萬元以下
    ,合於里長得予動支項目,據以辦理核銷,由江寶華自華中
    里專戶內將款項領出後交予黃絜瑩。
五、100年11 月間,深丘里里長林增松(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察覺該里100 年度里基層工作經
    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將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
    經費督導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繳回市府公庫,遂於100年 12
    月1 日前某日聯繫黃絜瑩,要求其承攬施作深丘里溝渠疏通
    工程。黃絜瑩徵得陳貞瑩、里幹事張盛閎(業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同意分4 個月核銷後,黃
    絜瑩、林增松、陳貞瑩、張盛閎等人明知附表六所示溝渠疏
    通工程,係在100年12月間1次施作,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絜瑩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工人,於100年12月7日前往清理附表六所示地點附近溝渠
    ,復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其住處,以電腦程
    式修改前所拍攝照片之日期,使其日期符合附表六所示核銷
    日期,並代林增松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而將如附表
    六編號1至3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於新北市○○區○○里○
    ○○○○○○○○○○○○號25、26、27)所附各該公文書
    ,另編號4即支用核銷單編號24 所附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施
    作日期100年12月7日,並以元喬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統
    一編號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
    ),連同修改後之施工照片,送請林增松用印,以此方式,
    將上開不實施作日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
    害於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
    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
    行之正確性。再由黃絜瑩於100年12月7日至9 日間之某日持
    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序以為行使。張盛閎、陳貞瑩已知
    上情,仍予以核章,並轉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信指定視
    導楊進科、監察人張瑞琴、會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
    金額在1 萬元以下,合於里長得予動支項目,據以辦理核銷
    ,而由張盛閎自深丘里專戶內將款項領出後,分別於100年1
    2月9日及15日交予黃絜瑩。
六、100年12 月間,百壽里里長林華偉(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察覺該里100 年度里基層工作經
    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將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
    經費督導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繳回市府公庫,遂於100年 12
    月6 日聯繫黃絜瑩,要求承攬施作百壽里溝渠疏通工程。黃
    絜瑩徵得蔡金鳳、蔡宗原同意分4 個月核銷後,黃絜瑩、林
    華偉、蔡金鳳、蔡宗原等人明知附表七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
    在100年12 月間施作,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黃絜瑩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工人,於10
    0年12月11 日前往清理附表七所示地點附近溝渠,復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8 樓其住處,以電腦程式修改前所
    拍攝照片之日期,使其日期符合附表七所示核銷日期,並代
    林華偉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而將如附表七編號1至3
    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於新北市○○區○○里○○○○○○
    ○○○○○○○號33至35)所附各該公文書,另編號4 即支
    用核銷單編號29所附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為100年12 月間施
    作,並以合昇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編號XX00000000
    、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連同修改後之
    施工照片,送請林華偉用印,以此方式,將上開不實施作日
    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板橋區
    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
    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再由
    黃絜瑩於100年12月20 日前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
    序以為行使。蔡宗原、蔡金鳳已知上情,仍予以核章,並轉
    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信指定視導林曾玉枝、監察人盧斐
    黛、會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在1 萬元以下,合
    於里長得予動支項目,據以辦理核銷,而由蔡宗原自百壽里
    專戶內將款項領出後,於100年12月20日交予黃絜瑩。
七、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於100年9月19日辦理「自強里水溝清理採
    購」案公開招標,預算金額為9萬7,920元,採最低價決標,
    並予公告。黃絜瑩得知上情,擬以每公尺75元之單價取得標
    案,惟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竟與元喬公
    司之負責人黃宥瑄(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部分,業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
    聯絡,於100年9月26日,由黃絜瑩向無投標真意之震勇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震勇公司)負責人黃淑穗(所犯違反政府採
    購法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借用該公司
    名義及證件,黃宥瑄則向無投標真意之順欣環保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順欣公司)負責人李萬展(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
    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借用其公司名義及
    證件,均言明不論以何廠商名義得標,均由黃絜瑩施作,並
    負擔相關稅捐、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投標廠商,確保前開
    標案達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黃絜瑩、黃宥瑄
    於徵得黃淑穗、李萬展同意後,即以震勇公司每公尺75元、
    元喬公司每公尺78元、順欣公司每公尺85之單價填妥標單,
    由黃絜瑩及黃宥瑄於100年9月27日上午9時30 分許前之某時
    前往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分持填妥之元喬公司、震勇公
    司及順欣公司標單投標。嗣經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人員於
    100年9月27日上午9時30 分許進行開標作業,由青嶼環保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青嶼公司)以每公尺58元為最低價格得標
    。
八、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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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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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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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事    實      │主文                            │
│                │編    號      │                                │
├────────┼───────┼────────────────┤
│ 黃絜瑩         │(1)犯罪事實一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華江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2)犯罪事實二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純翠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3)犯罪事實三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文化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4)犯罪事實四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華中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5)犯罪事實五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深丘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6)犯罪事實六  │黃絜瑩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                │(百壽里)    │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7)犯罪事實七  │黃絜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政府採購法)│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為便於與原判決核對,以下仍沿用原判決之附表編號)
┌─────────────────────────────────┐
│附表二(華江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    │          │          │      │                        │
│  │    │          │          │      │                        │
├─┼──┼─────┼─────┼───┼────────────┤
│1 │36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312 巷1 至│          │6 月29│作經費100 年6 月查報動支│
│  │    │9 號後溝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6 月30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6 月3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2 │37  │民生路二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240 巷9 至│          │7 月18│作經費100 年7 月查報動支│
│  │    │65號後溝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7 月20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7 月2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3 │38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312 巷2 至│          │8 月28│作經費100 年8 月查報動支│
│  │    │12號後溝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8 月29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8 月29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4 │39  │莊敬路146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巷2 至18號│          │9 月13│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後溝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5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6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5 │40  │莊敬路140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巷1 至13號│          │10月8 │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2 至14號│          │日    │申請表                  │
│  │    │後溝      │          │      ├────────────┤
│  │    │          │          │      │100年10月15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12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6 │27  │民生路二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240 巷10至│          │11月20│作經費100 年11月查報動支│
│  │    │70號後溝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11月25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7 │28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無)                  │
│  │    │288 至320 │          │12月13│                        │
│  │    │號後溝    │          │日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80號偵查卷宗第24頁至第74頁│
├─┬──┬─────┬─────┬───┬────────────┤
│8 │35  │民生路二段│9,60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242 至250 │          │9 月10│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號、188 至│          │、11日│申請表                  │
│  │    │238號、229│          │      ├────────────┤
│  │    │至249 號、│          │      │板橋區華江里動支基層工作│
│  │    │民生路二段│          │      │經費概算表              │
│  │    │234 巷17弄│          │      ├────────────┤
│  │    │25至39號、│          │      │照片黏貼頁              │
│  │    │1 至23號、│          │      │                        │
│  │    │民生路二段│          │      │                        │
│  │    │12至46號  │          │      │                        │
├─┼──┼─────┼─────┼───┼────────────┤
│9 │34  │民生路二段│9,60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234 巷2 弄│          │10 月2│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1 至17號、│          │日    │申請表                  │
│  │    │民生路二段│          │      ├────────────┤
│  │    │234 巷24弄│          │      │板橋區華江里動支基層工作│
│  │    │2 至18號、│          │      │經費概算表              │
│  │    │民生路二段│          │      ├────────────┤
│  │    │234 巷26弄│          │      │照片黏貼頁              │
│  │    │3 至19號、│          │      │                        │
│  │    │莊敬路132 │          │      │                        │
│  │    │至168號、 │          │      │                        │
│  │    │莊敬路140 │          │      │                        │
│  │    │巷17弄1 至│          │      │                        │
│  │    │7 號      │          │      │                        │
├─┼──┼─────┼─────┼───┼────────────┤
│10│32  │民生路二段│9,60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江里基層工│
│  │    │226 巷6 弄│          │11 月2│作經費100 年11月查報動支│
│  │    │、民生路二│          │日    │申請表                  │
│  │    │段226 巷8 │          │      ├────────────┤
│  │    │弄、民生路│          │      │板橋區華江里動支基層工作│
│  │    │二段226 巷│          │      │經費概算表              │
│  │    │10弄、民生│          │      ├────────────┤
│  │    │路二段240 │          │      │照片黏貼頁              │
│  │    │巷        │          │      │                        │
├─┼──┼─────┼─────┼───┼────────────┤
│11│33  │文化路一段│9,600元   │100 年│(無)                  │
│  │    │312 巷1 至│          │12 月7│                        │
│  │    │9 號、2 至│          │、8 日│                        │
│  │    │12 號 、莊│          │      │                        │
│  │    │敬路140 巷│          │      │                        │
│  │    │1 至13號、│          │      │                        │
│  │    │2 至14號、│          │      │                        │
│  │    │莒光路40巷│          │      │                        │
│  │    │17弄2 至8 │          │      │                        │
│  │    │號、莊敬路│          │      │                        │
│  │    │140 巷17弄│          │      │                        │
│  │    │2 至8 號  │          │      │                        │
├─┴──┴─────┴─────┴───┴────────────┤
│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第106頁至第125頁反面                            │
└─────────────────────────────────┘
┌─────────────────────────────────┐
│附表三(純翠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1 │50  │光武街110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純翠里基層工│
│  │    │巷18弄2 至│          │7 月13│作經費100 年7 月查報動支│
│  │    │12號後、光│          │日    │申請表                  │
│  │    │武街151 至│          │      ├────────────┤
│  │    │181 號雙邊│          │      │100 年7 月18日證明書    │
│  │    │後溝單條  │          │      ├────────────┤
│  │    │          │          │      │100 年7 月18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2 │51  │光武街110 │9,84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純翠里基層工│
│  │    │巷20弄1 至│統一發票  │8 月16│作經費100 年8 月查報動支│
│  │    │7 、2 至10│XX00000000│日    │申請表                  │
│  │    │號後      │誤開立為  │      ├────────────┤
│  │    │          │9,920元) │      │100 年8 月20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8 月2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3 │52  │光武街129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純翠里基層工│
│  │    │至135 號後│          │9 月19│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112至134│          │日    │申請表                  │
│  │    │號後      │          │      ├────────────┤
│  │    │          │          │      │100 年9 月23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23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4 │53  │光武街151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純翠里基層工│
│  │    │至181 號後│          │10月15│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單邊、光武│          │日    │申請表                  │
│  │    │街151至181│          │      ├────────────┤
│  │    │號後      │          │      │100 年10月20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2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5 │54  │光武街138 │9,84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純翠里基層工│
│  │    │至154 號後│          │12月4 │作經費100 年12月查報動支│
│  │    │          │          │日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5 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6 │46  │光武街110 │9,920元   │100 年│(無)                  │
│  │    │巷2 至18號│          │11月25│                        │
│  │    │後、10弄5 │          │日    │                        │
│  │    │至25號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之一第6頁至第51頁                         │
└─────────────────────────────────┘
┌─────────────────────────────────┐
│附表四(文化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1 │58  │光武街48巷│8,00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里基層工│
│  │    │1 至45號後│          │9 月28│作經費支用核銷單(100 年│
│  │    │          │          │日    │9 月份)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里基層工│
│  │    │          │          │      │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          │          │      │申請表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2 │59  │文化路二段│8,00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里基層工│
│  │    │125 巷14至│          │10月25│作經費支用核銷單(100 年│
│  │    │64號後    │          │日    │10月份)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里基層工│
│  │    │          │          │      │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          │          │      │申請表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法務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之一第79頁至第91頁                        │
└─────────────────────────────────┘
┌─────────────────────────────────┐
│附表五(華中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1 │29  │僑中ㄧ街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中里基層工│
│  │    │124巷18弄2│          │8 月13│作經費100 年8 月查報動支│
│  │    │至40號後、│          │日    │申請表                  │
│  │    │124 巷20弄│          │      ├────────────┤
│  │    │1 至43號後│          │      │照片黏貼頁              │
├─┼──┼─────┼─────┼───┼────────────┤
│2 │30  │僑中ㄧ街  │9,84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中里基層工│
│  │    │124 巷9 弄│          │10月7 │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1 至17號後│          │日    │申請表                  │
│  │    │雙邊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3 │31  │僑中ㄧ街  │9,920元   │100 年│(無)                  │
│  │    │102 巷3 弄│          │11月8 │                        │
│  │    │1 至15號後│          │日    │                        │
│  │    │雙邊      │          │      │                        │
├─┼──┼─────┼─────┼───┼────────────┤
│4 │36  │僑中ㄧ街  │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華中里基層工│
│  │    │102 巷1 弄│          │12月3 │作經費100 年12月查報動支│
│  │    │1 至15號後│          │日    │申請表                  │
│  │    │、僑中ㄧ街│          │      ├────────────┤
│  │    │80巷1 弄2 │          │      │100 年12月5 日證明書    │
│  │    │至16號後雙│          │      ├────────────┤
│  │    │邊        │          │      │100 年12月5 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法務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二第179頁至第216頁                          │
└─────────────────────────────────┘
┌─────────────────────────────────┐
│附表六(深丘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1 │26  │長安街7 巷│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12弄12至20│          │9 月21│作經費支用核銷單(9 月)│
│  │    │號後、民安│          │日    ├────────────┤
│  │    │街14至32號│          │      │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後        │          │      │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          │          │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25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25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2 │25  │民安街1 至│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35號後、中│          │10月15│作經費支用核銷單(10月)│
│  │    │山路一段  │          │日    ├────────────┤
│  │    │154 巷5 弄│          │      │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後        │          │      │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          │          │      │申請表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18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18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3 │27  │中山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158 巷2 至│          │11月28│作經費100 年11月查報動支│
│  │    │22號後、民│          │日    │申請表                  │
│  │    │安街160 至│          │      ├────────────┤
│  │    │164 號後  │          │      │100 年11月30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100 年11月3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4 │24  │中山路一段│9,920元   │100 年│(無)                  │
│  │    │158 巷1 至│          │12月7 │                        │
│  │    │35號後、區│          │日    │                        │
│  │    │運路43至57│          │      │                        │
│  │    │號後      │          │      │                        │
├─┴──┴─────┴─────┴───┴────────────┤
│法務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二第129頁至第157頁                          │
└─────────────────────────────────┘
┌─────────────────────────────────┐
│附表七(百壽里)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金額  │核銷施│里長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
│號│編號│          │(新臺幣)│作日期│                        │
├─┼──┼─────┼─────┼───┼────────────┤
│1 │34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百壽里基層工│
│  │    │192 至210 │          │9 月25│作經費100 年9 月查報動支│
│  │    │號後、文化│          │日    │申請表                  │
│  │    │路一段188 │          │      ├────────────┤
│  │    │巷7 弄1 至│          │      │100 年9 月26日證明書    │
│  │    │11號後    │          │      ├────────────┤
│  │    │          │          │      │100 年9 月26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2 │35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深丘里基層工│
│  │    │188 巷11弄│          │10月18│作經費100 年10月查報動支│
│  │    │口至188 巷│          │日    │申請表                  │
│  │    │70號側後溝│          │      ├────────────┤
│  │    │、16至34號│          │      │100 年10月20日證明書    │
│  │    │後        │          │      ├────────────┤
│  │    │          │          │      │100 年10月20日防火巷緊急│
│  │    │          │          │      │清理說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3 │33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新北市板橋區百壽里基層工│
│  │    │188 巷9 弄│          │11月22│作經費100 年11月查報動支│
│  │    │68至72號後│          │日    │申請表                  │
│  │    │、88至106 │          │      ├────────────┤
│  │    │號後      │          │      │100年11月26日證明書     │
│  │    │          │          │      ├────────────┤
│  │    │          │          │      │照片黏貼頁              │
├─┼──┼─────┼─────┼───┼────────────┤
│4 │29  │文化路一段│9,920元   │100 年│(無)                  │
│  │    │188 巷9 弄│          │12月12│                        │
│  │    │48至58號後│          │日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五第14頁至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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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八(中正里,即起訴書附表四)                                  │
├─┬──┬─────────┬─────┬─────┬──────┤
│編│核銷│核銷地址          │核銷施作日│核銷日期  │核銷金額(新│
│號│編號│                  │期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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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中正路379 巷1 弄口│100 年11月│100 年11月│9,920元     │
│  │    │至25號後溝        │16日      │22日      │            │
├─┼──┼─────────┼─────┼─────┼──────┤
│2 │52  │中正路360 巷2 至36│100 年9 月│100 年11月│9,920元     │
│  │    │號後溝            │16日      │30日      │            │
├─┼──┼─────────┼─────┼─────┼──────┤
│3 │53  │中正路360 巷1 至43│100 年10月│100 年11月│9,920元     │
│  │    │號後溝            │12日      │30日      │            │
├─┼──┼─────────┼─────┼─────┼──────┤
│4 │54  │中正路375 巷14弄1 │100 年12月│100 年12月│9,920元     │
│  │    │至19號後溝        │12日      │7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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