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11次法官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104年第1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廖宏明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葉居正為同院法官兼院長。
(三)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凃裕斗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蘇清恭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以上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7期分發報到(107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四)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紀文勝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張浴美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劉嶽承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吳進寶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春長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六)調派司法院處長黃麟倫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七)曾任二審法院法官,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周祖民,再次調任二審法院,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缺,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嗣後臺灣高等法院如有出缺,授權本院得視業務需要,優先於其他首次調任其他分院法官並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調整法官周祖民占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珮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裕仁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國祥,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宗揚,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於派令加註:「應於新職到職日前將辦理逾5年未結之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審結者,得延展報到日期,以不逾前揭到職日4個月為限」。
以上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7期分發報到(107年間)前1日止。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呈樵、鄭昱仁、吳元曜、溫祖明、姚水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彭凱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蕙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子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大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周霙蘭等10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朱家毅、李美燕、陳秋君、吳若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冠宜、郭躍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段奇琬、王詩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怡君、黃麗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薏 、王宗羿、李怡蓉等13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一)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郁昇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藍家偉、湯千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牧玨等3人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楊富強、吳文婷、沈建興等3人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陳世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佩怡、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林麗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吳昆璋等4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惠玲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二)本院所屬法官王○○,因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公信,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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