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30日)-----永豐期貨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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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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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公發公司,證券代號4185) 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4年9月25日自行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 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 效。
貳、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9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期貨) 及其受雇人鄧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3條第1 項、第34條第2款、第55條第23款、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其受雇人鄧員擔任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104年1月至3月期間, 有以PC版LINE按客戶事先就商品種類、數量做原則性指示, 於每筆受託時,以當時市價行情填寫委託書執行交易之情事, 該公司對鄧員未盡監督之責, 且該公司採團隊服務模式服務外資法人客戶, 由鄧員接單後以所屬主管名義填具電子式委託書, 及該委託書未載明委託方式,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永豐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命令永豐期貨停止受雇人鄧員2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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