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錫欽:與父共同設籍同住,被罰課5倍地價稅!!

「孝道懲罰稅」?

(台北訊)  戴錫欽議員近日接獲民眾陳情,父親與他分別擁所有本市莊敬路某處8號及8-1號相鄰房屋,自兩屋打通後,即同居一處迄今,但台北市稅捐處日前竟通知,因父子戶籍同設於8號,雖8號符合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因8-1號無人設籍,已違反土地稅法第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須改課10 ‰一般用地稅率,並補徵5年共18千元。   陳情人質疑,認定適用何種地價稅率,理應以居住現況來判定,怎會以戶籍狀況來評斷?父子同住於打通的兩房,若要兩房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就迫使兒子遷戶籍至8-1號,父親恐成為「8號戶口名簿上的獨居老人」?!
   議員發現,若同樣情形發生在「夫妻」,而不是「父子」,結果竟大不同!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4條第2項第6款第3目,「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簡言之,同設籍於打通兩房中的一房,若住的是「夫妻」,則依法認定同住一處,兩房都可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反地,若住的是「父子」,則認定為兩處,其中有一房需課10 ‰一般用地稅率。此外,同款第2目亦規定,若兩房所有權同屬一人,竟亦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試問,這不就形同「孝道懲罰稅」?等同變相懲罰與長者共同設籍同住之盡孝道者!

   議員說不少民眾為盡孝道,選擇與家中長輩同住,為讓空間更加寬敞,老人家住的更舒服,將持有相鄰兩屋打通,這本是人之常情。但本席質疑,既然「父子同住一處」是事實,且兩房均有居住事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亦應合理,但卻因地價稅率的認定原則停滯於過去,致使若父子想同處於同一戶口名簿上,明明是自住的打通兩房,其中一房還得負擔比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高5倍的10 ‰一般用地稅率。


 柯文哲市長常說,「要建立一個可以用常識理解的國家,不少事是合法但不合理,但方法是人想出來的,活在世界上本來就是要為問題找方法,不要為問題找理由。」稅捐處應儘速函請中央機關以此案為例,提出解套方案,避免相同或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此外,據資料統計,光民國101年至103年,因未辦妥戶籍登記而被補徵地價稅,就有10,228件,共補徵33,567萬元。本席要求,待解套方案產生後,稅捐處應立即公告,並提出與本案相同案件之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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