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張燦鍙前市長徵地案---王壽國
因徵地案繫獄連妻子張丁蘭過世也無法親手扶柩送她一程的張燦鍙前市長,三年刑期到10月底將滿18個月,已快到了可以申請假釋的時候了。回顧這樁徵地案整個審理判決的過程罪名前後三次更易,從貪汙.圖利.到最後以共同舞弊判三年徒刑確定。昨天我已經詳細敘述了其中判決的矛盾所在。那法官為何會作出如此判決?難道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他們敢遽下這樣離譜的判決嗎?當然檢調與法官有掌握了他們認為罪證確鑿的證據。什麼證據?就是一張張燦鍙前市長親筆寫的便條紙。外界不明事情真相的人從坊間傳播的有關案情的片段說法哩,似乎也都聽到有關這張便條紙的傳聞,所以就下了判斷,是啊!!張燦鍙曾下紙條給承辦的人要徵收議長黃郁文的土地,所以法官判決沒錯,張燦鍙罪有應得!!!
那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有沒有這一張傳說中的便條紙?有的!!
回到張燦鍙當市長根據省府和內政部回文進行既成道路徵收作業時的
後來民主化後,經過大法官釋憲,認定政府這種行為是違憲的,
當年張燦鍙前市長在辦理徵收既成道路徵收時也是遇到許多議員的關
重點在於:他有沒有交代屬下要特別徵收黃郁文陳情的部分,
這樣將所有議員替民眾陳情的共記錄幾十件陳情內容的備忘錄交由屬
一樁徵地案罪名先後三次更易
張燦鍙前市長因為徵地案被判有罪定讞現在南監坐黑牢,但包括這篇新聞的記者在內外界很多人不明白他被判刑的罪名是什麼?新聞記者說他涉及圖利罪,因此被判刑,其實是錯誤的。最後的判決原因是"共同舞弊"。說來這一樁徵地案罪名先後三次更易。最早是以貪汙罪起訴但查來查去沒查到張燦鍙前市長有從這一樁徵地案上收受任何一毛贓款。所以就改成圖利罪,意思就是說,你雖然沒拿半毛錢,但你圖利他人,圖利誰?'當然是指前議長黃郁文,讓黃郁文因此賺了1億7多千萬。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之圖利罪,於90年11月7日修正時,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所以這條罪名又不能成立了。因為徵地案都曾先行文當時省政府和內政部審查通過,市府根據省府和內政部回文才進行徵收作業。不符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罪名於是第三次更改為"共同舞弊"。判決理由是,黃郁文預先購買好既成道路的土地後施壓市府必須徵收他的地。但把當時的文件拿來對照就很清楚可以看出,是市府先編好預算書裡面明列了當年要徵收的既成道路後,送交議會審議。黃郁文知道市府欲徵收的土地地段地號後,用他人名義去購買。應該屬於黃郁文所為之土地的內線交易。但是法官不採納這些證據。你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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