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想賄選,議員判刑辭職抗議

【裁判字號】103,選易,3
【裁判日期】1040715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選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榮宗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郭春成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43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選偵字第5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榮宗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求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貳年。
郭春成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求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緣郭榮宗、歐炳辰(時任觀音鄉鄉長)、吳宗憲(時任桃園
    縣議員)及廖薛文(時任觀音鄉民代表)等4 人均登記參選
    103 年度桃園市觀音區市議員(按桃園縣於民國103 年12月
    25日正式改制升格為桃園市,觀音鄉則改制為觀音區,觀音
    區本次應選市議員2 人,而選舉結果該區各候選人得票數分
    別為,歐炳辰:11,347票,郭榮宗:11,424票,吳宗憲:9,
    161 票,廖薛文:1,087 票),而桃園縣觀音鄉傳統向來分
    為三大區域,有觀音區(有9 村) 、新坡區(有9 村) 及草
    漯區( 原有5 村,改制後為6 里) ,亦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新坡派出所、草漯派出所三所轄區範
    圍相同,又觀音區選民大多為客家籍、草漯區選民則多為閩
    南籍、新坡區選民則閩、客籍約各半。黃茂實(前觀音鄉鄉
    長、觀音鄉縣議員,曾因賄選案件入監執行) 、歐炳辰、廖
    薛文均屬觀音區之代表,而吳宗憲、郭榮宗則屬草漯區代表
    ,郭春成(前桃園縣議員,亦曾競選觀音鄉長)亦屬草漯區
    之代表,而與郭榮宗熟識。又郭春成與黃茂實交情甚深,亦
    與黃茂實大哥黃謀文極為熟識,而黃茂實前於99年間參選觀
    音鄉長,廖薛文有大力支持,且廖薛文之政治屬性較接近黃
    茂實,本次市議員選舉若黃茂實派系有派廖薛文出面參選,
    對同屬觀音區之歐炳辰選情衝擊較大。
二、郭榮宗亦知悉觀音鄉上開選情背景,於103 年6 月1 、2 日
    間晚間某時( 按當時尚未登記參選,依中央選委會規定受理
    候選人登記日期為103 年9 月1 日至9 月5 日) 為求瓜分同
    選區其他參選人之票源,以達其順利當選市議員之目的,竟
    於同年6 月間某日晚上11時許至郭春成(按郭春成於103 年
    5 月31日自大陸返回臺灣,其與郭榮宗同為草漯區郭姓宗親
    ) 位在桃園縣觀音鄉○○○路000 號1 樓(現改制為桃園市
    觀音區○○○路000 號1 樓,以下沿用舊稱)住處客廳內,
    與郭春成聊及本次觀音鄉市議員之選舉情勢,期間二人並聊
    及選舉市議員所需經費,郭春成詢問郭榮宗之妻(即時任縣
    議員郭蔡美英) 前次參選縣議員花費為何,郭榮宗表示約新
    臺幣(下同) 300 萬元,另郭榮宗並提及觀音鄉,本次市議
    員參選,伊與歐炳辰,吳宗憲三人一定會出來選,坊間有風
    聲表示黃茂實派系之廖薛文(時任觀音鄉鄉民代表、屬觀音
    地區) 可能會出面參選本次市議員選舉,遂要求郭春成幫忙
    向黃茂實勸說希冀黃茂實能支持廖薛文出面參選,郭春成聞
    言即表示,不知黃茂實是否會同意?郭榮宗竟基於對於具有
    候選人資格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競選活動之犯意
    ,向郭春成表示,如果黃茂實可以推派出廖薛文來選,伊願
    意拿出300 萬元,並表示其中100 萬元給黃茂實作為勸說廖
    薛文參選之代價,因黃茂實人在監、經濟不好,又無收入,
    另外100 萬元則給出來參選之廖薛文為代價,剩餘100 萬元
    則給郭春成作為報酬,希冀以200 萬元之代價行求黃茂實勸
    說支持廖薛文,並促使廖薛文依黃茂實指示參選本屆桃園市
    觀音區市議員選舉。郭春成聽聞上言,亦基於上開同一犯意
    而應允之,並承諾會向黃茂實探詢並傳達上情。
三、郭榮宗與郭春成之上開謀議既定,郭榮宗及郭春成乃共同基
    於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競選
    活動之犯意聯絡,由郭春成於103 年6 月14日(即星期六)
    晚間,駕駛車輛搭載自法務部矯正署花蓮自強外役監獄(下
    稱花蓮自強外役監)放假返家之黃茂實(前因2 次賄選案經
    法院各判決處有期徒刑刑3 年9 月、禠奪公權2 年;有期徒
    刑5 年、禠奪公權2 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8 月,
    案發當時在花蓮自強外役監服刑中,按在外役監服刑之受刑
    人每3 月可休假3 天,黃茂實於同年6 月14日【即星期六】
    至16日【即星期一】放探視假)外出,在郭春成駕車期間,
    遂向黃茂實告知上開郭榮宗所開條件等事,其並向黃茂實告
    知,如能推出黃茂實派系之廖薛文出面參選觀音區市議員,
    郭榮宗願出300 萬元,其中100 萬元是要給黃茂實,另外10
    0 萬則給與出馬參選觀音區市議員之廖薛文,剩餘100 萬元
    則由其分得等語,黃茂實聞言,沈默甚久,未立即答允,後
    僅表示其再問看看等語,嗣黃謀文(即黃茂實之兄,住黃茂
    實觀音住處隔壁)、 黃茂實、徐金鳳、黃遠賢(即黃謀文兒
    子) 、黃遠權(即黃茂實之子) 等人於同年月15日(即星期
    日) 中午,在桃園縣蘆竹市(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以下
    沿用舊稱)竹圍漁港之旋轉餐廳,宴請黃遠權之女友及其父
    母,現場除黃謀文、黃茂實親屬、家人外,僅有郭春成一外
    人受邀前往,席間郭春成即再次詢問黃茂實昨日之事(即郭
    榮宗欲出資300 萬元) 考慮如何?黃茂實則回應:再說,反
    正還那麼久等語,席間雙方即未再繼續討論此事,嗣黃茂實
    休假結束即於同年月16日返回花蓮自強外役監。而郭春成於
    同年6 月間某日,駕車行經郭榮宗住處前,郭榮宗見之即招
    手將郭春成攔下,郭春成望之亦知悉郭榮宗要問何事,隨即
    停車並搖下車窗向郭榮宗表示黃茂實尚未同意,郭榮宗知悉
    即表示沒關係等語。
四、嗣郭春成仍未放棄遊說黃茂實上開之事,故其藉由與不知情
    之黃謀境(時任白玉村村長) 及不知情之黃遠賢(黃茂實之
    姪,黃謀文之子) 於103 年8 月17、18日間某時共商欲前往
    花蓮自強外役監獄探視黃茂實之機會,由黃謀境電知郭榮宗
    此事,並由郭榮宗負責安排特別接見(按黃茂實於同年月18
    日方接見其女黃美莉) ,並由黃謀境女兒以網路訂購機票,
    後郭春成、黃謀境及黃遠賢等3 人遂於同年月19日上午,自
    臺北市松山機場搭乘飛機前往花蓮,並赴花蓮自強外役監探
    視黃茂實,渠等於接見會客期間,郭春成等3 人仍不斷勸說
    及多次要求黃茂實於本次選舉支持廖薛文,以圖瓜分另一參
    選人歐炳辰之票源,且郭春成並多次提及前次6 月放假轉知
    之事(即黃茂實放假時所告知郭榮宗將出資300 萬元一事)
    ,其間郭春成並以比手勢方式,向黃茂實暗示若答應則可獲
    得100 萬元等語,雖經3 人不斷勸說,惟黃茂實始終未應允
    。嗣特別接見結束後,郭榮宗曾電知黃謀境,與郭春成等3
    人等相約前往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
    沿用舊稱)中正路上之福利川菜餐廳用晚餐,待郭春成等3
    人到達,郭春成即將無法說服黃茂實推出人選之事等情告知
    郭榮宗,郭榮宗表示:沒關係,廖薛文有與楊永裕聯繫等語
    ,郭春成遂因而作罷而未完成前次所謀議之行求賄選行為,
    而止於預備階段。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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