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詐領補助2萬,高院判2年罰20萬
(本報訊)曾任楊梅裕成里里長的吳清標,詐領補助款2萬元,高等法院判刑2年緩刑3年並罰款20萬元。
司法調查吳清標犯罪事實:吳清標為桃園市楊梅區【民國99年8月1日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鎮,103 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市,下稱桃園縣楊梅鎮】裕成里前里長,於97年至98年擔任里長期間受楊梅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業務包含里基層工作經費之請領與執行,為依法令服務於桃園縣楊梅鎮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司法調查吳清標犯罪事實:吳清標為桃園市楊梅區【民國99年8月1日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鎮,103 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市,下稱桃園縣楊梅鎮】裕成里前里長,於97年至98年擔任里長期間受楊梅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業務包含里基層工作經費之請領與執行,為依法令服務於桃園縣楊梅鎮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吳清標於95年間擔任裕成里里長,為維護里內環境清潔,將里內「臺北新都社區」里民蕭詣雲、何春蓮夫妻等人已組成之清潔志工,依「楊梅鎮各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計畫補充說明」第3點規定報請楊梅鎮公所核備編列為環保志工隊第1小隊,由蕭詣雲擔任隊長,何春蓮擔任文書、財務管理等行政工作,負責「臺北新都社區」及附近道路之環境整潔,另第2 小隊則由里民蔡進財擔任隊長,負責財務管理及「大臺北世外桃源社區」與附近聯外道路之環境打掃工作,吳清標並允諾上開2 環保志工隊輪流提供楊梅鎮「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僱工出工紀錄暨印領清冊明細表(下稱印領清冊明細表)」1 張「僱工清掃活動成果照片(下稱成果照片)」2 張,俾其得依據「桃園縣鄉鎮市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計畫」之規定,向楊梅鎮公所請領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僱工清潔費,俟鎮公所撥款後,再以每月各小隊5,000 元之計算方式不定時補助其等營運經費(即每小隊每年應獲得6 萬元之補助)。
詎吳清標因得悉里內第1 小隊所在之「臺北新都社區」將於99年1月1日起改隸為裕新里轄區,而於97年間先後交付何春蓮共計5 萬元後,即未再給予第1小隊任何補助,且第1小隊何春蓮、蕭詣雲於97年間因知悉「臺北新都社區」即將分里,吳清標不會再給予其等補助經費,亦無再於98年間請領該等補助費之意。吳清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為向楊梅鎮公所詐領98年度僱工清潔費,遂於97年12月26日前數日以「舊表格(指印領清冊明細表)不能使用,要用新表格」為由,交付98年度之新版空白印領清冊明細表【與舊版相比,地址欄內增加「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欄,另增加「聯絡電話」欄位】2 張予何春蓮,要求何春蓮重新請第1小隊僱工蓋章,何春蓮因當時該小隊僅於97年5月17日及同年11月4日分別取得吳清標各交付2萬元之僱工清潔費,遂不疑有他認該2 張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係用以報領該小隊97年尚未領得之僱工清潔費2萬元,遂由其本人、第1小隊僱工蕭庭輝、范錢英、卓明義、陳貴森及其本人、蕭詣雲、陳貴森、范錢英、劉鳳鐘等人,分別於前開2 張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上蓋章。
吳清標並於97年12月26日交付僱工清潔費1 萬元予何春蓮時,向何春蓮索取前開業已蓋章之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2 張,另於嗣後何春蓮再向其催詢不足之僱工清潔費1 萬元時,則佯稱鎮公所已無經費可供核發。
而吳清標於取得2 張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後,即分別於98年3月6日及同年6月4日,指示不知情之里幹事吳業成將第1小隊於98年2月15日及22日、同年5月9日及16日打掃並有意請領僱工清潔費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98年裕成里基層工作經費施作項目里幹事鄰長查報表(下稱查報表)」、「98年裕成里基層工作經費動支申請表(下稱經費動支申請表)」、「98年裕成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銷單(下稱經費支用核銷單)」等公文書上,並要求吳業成將前開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及非何春蓮交付亦非第1 小隊僱工於98年間打掃之彩色列印照片,完整登載日期、地點、金額等欄位後製作成第1小隊「98年2 月15日、22日」及「98年5月9日、16日」之印領清冊明細表及所檢附之成果照片,並分別於98年3月6日及同年6月4日持向楊梅鎮公所行使以請領僱工清潔費各1 萬元 ,使承辦公務員實質審查後陷於錯誤,誤信前揭第1 小隊成員確實有意請領98年間之僱工清潔費及成果照片確為上開日期實際打掃時所拍攝之照片,並分別於98年3月30日及同年6月10日各核發僱工清潔費1 萬元予吳清標,吳清標因而前後共詐得2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楊梅鎮公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及前揭出名領取僱工清潔費之第1 小隊成員。
嗣因在新版印領清冊明細表上用印之上開第1 小隊僱工,於99年初收到鎮公所寄發98年度之扣繳憑單後發覺有異,於詢問及反應通報後,為法務部廉政署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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