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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廉 政 專 刊 第84期

◆◆◆◆◆◆◆◆◆◆◆◆◆◆◆◆◆◆◆◆◆◆◆◆◆◆◆◆◆◆◆◆◆◆◆◆◆◆◆◆◆◆◆◆◆◆◆◆◆◆◆◆◆◆◆◆◆◆ 本期目次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副市長   游建華………………  66    高雄市政府 局長    林榮洲………………  73 副市長   吳宏謀………………… 1 處長    杜德霖………………  77 副市長   許立明………………… 4    新竹市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    孫淑蓉………………  85 局長    曾姿雯………………… 8    新竹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縣長    邱鏡淳………………  90 局長    鐘萬順………………… 13 處長    吳素琴………………  93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苗栗縣政府 局長    陳金德………………… 16 縣長    徐耀昌………………  99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縣長    劉政鴻……………… 103 局長    謝福來………………… 20 副縣長   林久翔……………… 108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處長    賴安平……………… 111 局長    曾文生………………… 25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政府兵役局 局長    黃鎮富……………… 118 局長    黃憲東………………… 28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局長    甘必通……………… 125 ...

前代表王世榕洩密?高院改判無罪

(本報訊) 前駐瑞士代表王世榕(1940,11,11生)出版駐外實錄 ,  外交部認為涉嫌 洩露機密 函送法辦。一審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2年。王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高院認為書中內容早就見諸媒體,並無機密可言,改判無罪。 高院無罪判決指出,王世榕在2002年到2008年間擔任駐瑞士代表,被控在任內收集多份外交部、駐瑞士代表處發文的機密電報。王世榕卸職歸台後,2009年間引用電報內容,出版書籍「直言-駐瑞士六年實錄」,內容提及瑞士的「一中政策」、拉法葉艦案等。外交部認為電報不符解密條件,王世榕涉及洩密,於是檢舉函送法辦。 高院審理時發現,王世榕書中引用電報,是為了將外交部顢頇無能的情形昭告天下,這部分無傷大雅,無涉機密。他的委任律師林永頌、魏千峰稱,電報內容無實質秘密性,或已遭洩漏、公開揭露。因此認為無涉機密判決無罪。(高本院101上訴字第3554號)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5/04/blog-post_457.html 王世榕小檔案:新北市鶯歌人,台大法律系1963年畢業,同班同學名人有台大教授、前大法官余雪明(已故監察院長余俊賢之子)、杜筑生(前駐教廷大使)、蔡明憲(曾任立委、國防部長)、高瑞錚(名律師)、汪瑩(女,名導演)、陶龍生博士 http://www.sinfonia.com.tw/tao.htm

中視主播世新大學巡講

   (本報訊)世新大學於今( 29) 日舉辦「夢想領航──新聞主播校園巡講」講座,除了當家主播哈遠儀、 方彥迪及林慧蓉出席外,同時也邀請到中視總經理晉世新校友趙善意,針對媒體工作與社會責任 、新媒體衝擊下的環境議題探討 ,分享新聞從業以來的心路歷程,與 第一線主播面對面接觸。  中視總經理趙善意,畢業於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前身),他認為, 身為新聞記者需要對報導抱持一定的熱情,以及挖掘新聞可能性的認知,藉由挖掘與報導影響有能力的人、做能改變社會的事,讓民眾生活的環境能夠更為理想。  趙善意表示,以往的媒體分工非常詳細,然而未來的分工界線將逐漸模糊,未來的新聞技能將由傳統專才升級到多元專才匯流,匯流能力對於職場的發揮也會比較寬廣,數位匯流的環境下,需要結合文字寫作 、 圖像整合 與影像處理能力,才能 產生綜合性的影響力,觀察並深入了解閱聽眾對於訊息接受的偏好與感動力,進而影響不同閱聽層級的分眾。「隨著時代巨輪滾動,我們不是成為輪下亡魂,需要的是隨著環境成長的心態」,趙善意強調,琢磨自己的經驗與專長,才是未來傳播人最重要的課題。  同樣身為世新大學校友的中視主播 林慧蓉認為, 由於日常生活中粗淺的新聞氾濫,主播的專業內容需要更加全面,以及兼具深度、廣度與溫度的新聞報導。林慧蓉說,求學期間,實習經驗的累積與競爭環境的壓力是我們最好的進步點,可以最有效率地接近專業新聞工作氛圍。  林慧蓉說,面對不了解的新事物時,初步思考的層面往往不會一次到位,這時就需要懂得如何向對的人發問,從理念角度重新思考新聞價值,並且避免成為置入行銷的傳聲筒;她表示,世新大學的訓練非常扎實,尤其媒體識讀與批判思考,更是在現今資訊爆炸的時代中最不可或缺的專業新聞技能。

「美魔安受害人抗議壹週刊未經查證之不實報導」聲明稿

轉移焦點亦無法掩飾詐欺及販售違規產品之實,請檢調嚴懲 一、        本案與楊又穎被霸凌事件完全不同,不能倒果為因,成立「靠北螞痢庵」之成員,幾乎都為美魔女保養品之受害者,與 cindy 楊情況完全不同。 二、        張元培夫妻指稱之霸凌者,幾乎都是購買其產品之消費者,曾經懇求售後服務及解答,反而慘遭霸凌為卡到陰、腦殘等等。 三、        我們認為陳谷蒨的流產與我們成立抗議臉書粉絲頁無關,證據顯示 1/7 日說想辦法懷孕, 1/24 說準備要懷孕, 3/20 說已小產養身中,但被抓包 3/10 日人在廣州打卡,期間到處趴趴走。若依診斷書載流產日為 3/6 ,似 乎不符合過期流產術後應休息 2 週,且資料中亦有說明,研究結果還顯示,人工授精受孕的女性懷孕早期流產率遠遠高出普通孕婦。且本案正式記者會爆發日期是 3/17 ,已是其流產日 11 天之後,此時衛生局及檢調才開始動作,硬要說是遭網路霸凌而流產似乎有些牽強。 ( 請見附件圖檔 ) 過期流產資料來源: http://www.twwiki.com/wiki/%E9%81%8E%E6%9C%9F%E6%B5%81%E7%94%A2 四、        陳谷蒨說曾經三次想輕生,此說法也令人存疑,在瑪麗安粉絲頁中,常見其發表言論,也未見有任何輕生字樣,不像 cindy 楊,反而常見其用愈鬥愈勇之字眼形容其心境。 . 五、        附件為美魔安受害人提供圖檔證明,瑪麗安霸凌消費者在先,霸凌文字包含消費者「連自己養的狗都不如」「賤」「腦癌」等,受害人遭受瑪麗安霸凌期間有多人遭受到心理折磨。 六、        美魔安受害人曾投訴壹周刊後回應後上層拒絕報導,現該刊偏離「夫妻詐欺」主題之不實報導由誰主筆?除抗議未善盡媒體平衡報導之責任,該周刊應有自清門戶之需要。 台北市衛生局最新資料顯示,截至 104 ...

林 俊 益 自 傳

來源:總統諮文 一、個人生平、進修學習與服務歷程 我出生在臺中縣大安鄉,父親是鐵路局火車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忠厚老實,母親勤儉持家,撫養我們兄弟姊妹 4 人成人。孝忠傳家下,父、母親教我做人厚道、處事認真的道理;我的兄姊,是我人生努力學習的榜樣。在受教育的學程中,得助於師長的教導,加上自己的努力、毅力、執著與堅持,求學、工作尚稱順利。 自幼因父親工作的關係而北上就學,就讀臺北市長安國小、大同國中、師大附中,民國 65 年考上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嗣轉法律學系司法組。 69 年大學畢業後考上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72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就讀研究所期間,並先後於 69 年、 70 年通過乙等司法特考及專技人員律師高等考試。 74 年 5 月退伍後隨即參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 23 期受訓, 75 年 12 月 20 日分發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正式開啟司法官的生涯, 80 年 11 月 11 日轉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繼而擔任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曾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任職士林地院期間於 83 年考上政治大學法律系博士班,利用公餘,於 89 年 6 月完成法學博士學位。 98 年 10 月 8 日起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從事全國刑事審判的政策規劃與推廣執行, 102 年 12 月 18 日起回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兼院長。 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同時,亦致力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78 年起,兼任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89 年起,兼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迄今,均講授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訴訟法的學理與實踐,相互為用。 二、具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推動刑事訴訟新制 刑事訴訟法是就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又稱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我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精研刑事訴訟法學,重視憲法所強調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以發現實體的真實,為保障人權工作,竭盡心力。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決議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落實交互詰問的要求,法務部於 88 年 10 月間,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 89 ...

大法官被提名人林俊益簡歷

圖片
來源:總統諮文 一、基本資料                           性別 : 男 年齡 : 57 歲 (年齡計算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出生 年月日 : 民國 46 年 9 月 22 日 電話 : (公)( 02 ) 2831-2321#500 (傳真)( 02 ) 2834-4464 二、現 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專 長 刑事法類 說明 : 歷任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長期辦理刑事審判訴訟業務;兼任教職,講授與研究刑事訴訟法學,著述專書與論文。 四、適用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資格:「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說明 : (年資計算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國 81 年 2 月 27 日 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起,至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迄今,實任法官達 23 年。 五、學歷及考試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69 年全國性公務人員公證人高等考試及格 69 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 7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 80.11.11-84.06.30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84.07.01-87.08.1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