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萬富:監察院對江國慶等案,均善盡調查責任
(本報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國冤獄平反協會針對國內鑑識錯誤爭議的5件司法個 案提出陳訴,監察委員方萬富(18)日代表接受陳情, 並就監察院目前處理情形,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 本案陳情內容主要係認為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 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錯誤、 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錯誤、后豐大橋墜橋案死亡原因鑑定錯誤等, 要求鑑識機關提出檢討作為,並針對鑑識人員違法失職之行為, 予以糾彈。
二、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3年11月12日、104年2月1 1日及同年3月11日經審議決議,陳訴所指5件個案均經監察院調 查在案,且相關個案多未結案,依據一案不兩查之立案派查原則, 相關案件之續訴,仍由原案之調查委員或協查人員續處,先予敘明。
三、 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司改會指出之5個案其中有江國慶及蘇 建和兩案,原調查人員表示,鑑識報告提出迄今已逾10年懲戒時效 ,依法不能彈劾;其餘徐自強、鄭性澤及后豐大橋案, 目前都在訴訟程序中,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第 2款之規定,應於訴訟程序告一段落,再由原調查人員續處。 另司改會提出鑑定制度之通案性意見,業已由專案調查研究案處理。
四、 綜合上述,民間司改會等陳訴江國慶等5案鑑識人員涉及違失應予彈 劾,及對於鑑識制度提出通案性意見, 監察院均有前案調查且尚未結案, 相關續訴意見依規定應由原調查人員處理。尤其是江國慶案件,監察 院更是針對國防部的違失提案糾正,進而促使案件再審,改判江國慶 無罪。本案陳情指稱監察院「不調查」、「不糾正」, 應係對監察院立案及併案規定有所誤解。
五、 此外,司改會陳請監察院彈劾相關鑑識人員,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有 10年懲戒時效,超過時效即予免議。其餘后豐大橋等3案, 亦經過監察院調查後,提出非常上訴、再審等意見, 目前仍在司法訴訟審理中, 監察院仍將視訴訟情形考量司改會等續訴意見依法行使職權。 本案陳情團體昨(17)日記者會認為監察院「放任」、「失職」, 應屬誤認,謹以本新聞稿說明上開案件情形,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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