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萬富:監察院對江國慶等案,均善盡調查責任


(本報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國冤獄平反協會針對國內鑑識錯誤爭議的5件司法個案提出陳訴,監察方萬富(18)日代表接受陳情,並就監察目前處理情形,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  本案陳情內容主要係認為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錯誤、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錯誤、后豐大橋墜橋案死亡原因鑑定錯誤等,要求鑑識機關提出檢討作為,並針對鑑識人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糾彈。
二、  監察司法及獄政委會於1031112日、104211日及同年311日經審議決議,陳訴所指5件個案均經監察調查在案,且相關個案多未結案,依據一案不兩查之立案派查原則,相關案件之續訴,仍由原案之調查委或協查人續處,先予敘明。
三、  按公務人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懲戒委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司改會指出之5個案其中有江國慶及蘇建和兩案,原調查人表示,鑑識報告提出迄今已逾10年懲戒時效,依法不能彈劾;其餘徐自強、鄭性澤及后豐大橋案,目前都在訴訟程序中,依監察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第2款之規定,應於訴訟程序告一段落,再由原調查人續處。另司改會提出鑑定制度之通案性意見,業已由專案調查研究案處理。
四、  綜合上述,民間司改會等陳訴江國慶等5案鑑識人涉及違失應予彈劾,及對於鑑識制度提出通案性意見,監察均有前案調查且尚未結案,相關續訴意見依規定應由原調查人處理。尤其是江國慶案件監察更是針對國防部的違失提案糾正進而促使案件再審改判江國慶無罪。本案陳情指稱監察「不調查」「不糾正」,應係對監察立案及併案規定有所誤解。
五、  此外,司改會陳請監察彈劾相關鑑識人,依現行公務懲戒法有10年懲戒時效,超過時效即予免議。其餘后豐大橋等3案,亦經過監察調查後,提出非常上訴、再審等意見,目前仍在司法訴訟審理中,監察仍將視訴訟情形考量司改會等續訴意見依法行使職權。本案陳情團體昨(17)日記者會認為監察「放任」、「失職」,應屬誤認,謹以本新聞稿說明上開案件情形,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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