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柱學歷爭議,黃雯玲司長說明
(本報訊)有關民眾赴國外進修取得之國外學歷採認規定,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 國外學歷之採認係由各用人或考試機構自行認定
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2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故民眾赴國外進修取得之國外學歷應先確認其學歷用途, 並由該學歷採認相關用人或考試機構據以認定。
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僅用於大學招生及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僅適用於國內大學招生及大學教師聘用或升等事宜, 各大專校院就持國外學歷之學生(教師)辦理其學歷採認事宜, 流程如下:
(一) 大學於學生入學時依規定請學生繳交國外學歷相關證明文件, 包含國外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 入出國紀錄,並先查明其國外畢業學校於當地國被認可情形( 可先查詢本部收編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http://www. fsedu.moe.gov.tw/)。
(二) 大學針對國外學歷之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查證是否和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的規定相當,以及是否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0條 所列不予認定的情形。
三、 申請國外學歷文件真偽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
若民眾持本學歷係為其他用途,由該學歷採認相關用人或考試機構, 依其規定據以認定。為證明國外學歷證書為真, 申請人可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驗證,以證明文件為真。
四、 經查各界就洪秀柱副院長之學歷真偽疑義, 該學位證書如已核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章, 即可作為文件為真之證明,另查「東北密蘇里州立大學」(Nort heast Missouri State University),於1996年改名為「杜魯門州立大學」 (Truman State University),經查本部104年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 「杜魯門州立大學」(Truman State University)已列於本部參考名冊名單內; 復查該校改名前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東北密蘇里州立大學」(N ortheast Missouri State University)亦屬本部85年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惟立法院洪副院長秀柱若在美國之修業期間未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6條所定之8個月, 僅就其後續申請大學入學或於大專校院任教有所限制,恐外界不察, 特此說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