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黎世產險違反保險法,遭金管會罰180萬元
(本報訊)蘇黎世產險在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違反保險法,金管會今日核處罰鍰180萬。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該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理賠作業,未依公司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核保及理賠作業,有於出險後始批改變更實際駕駛人為列名駕駛人並予以追溯生效賠付,以及有批單生效日係於出險日後卻仍予賠付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事實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該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理賠作業,未依公司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核保及理賠作業,有於出險後始批改變更實際駕駛人為列名駕駛人並予以追溯生效賠付,以及有批單生效日係於出險日後卻仍予賠付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事實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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