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吳麒涉誹謗,判拘50日可易科(節本)
【裁判字號】 | 103,易,1678 |
【裁判日期】 | 1040612 |
【裁判案由】 | 妨害名譽 |
【裁判全文】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麒 選任辯護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8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麒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麒從事律師職業,因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 「國家世紀館」社區(下稱本件社區)疑有違法使用公共開 放空間而遭新北市政府以違建為由強制拆除本件社區大門等 情,致本件社區住戶與建商即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馨公司)間產生糾紛,吳麒遂於民國102 年12月8 日下午 3 時許,應本件社區住戶洪珮雯之邀,前往本件社區B1宴會 廳,以說明會之方式提供住戶法律諮詢,竟基於意圖散布於 眾之誹謗犯意,接續向在場之20餘位住戶指摘稱大馨公司「 叫印刷廠做一個偽證」、「買好地政士公會」、「能買的都 買好了,像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他們也都買好了」、「收買 檢察官收買的太明顯了」等類似話語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 大馨公司之名譽。嗣經與會住戶聽聞後,向大馨公司派駐本 件社區之銷售人員反應求證,大馨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馨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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