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幸媛聲明



藉此機會再次說明2001年我國加入WTO入會談判,以及2003年WTO秘書長施壓,企圖矮化我國在WTO地位,我受命遊說各國官員以捍衛我代表團地位的過程。透過底下的說明,各界將可瞭解,今日丁委員記者會上所提示的文件,正可以作為我當年在國際空間處境艱難情形下,仍努力達成捍衛國家主權目標的具體佐證。

2001年入會談判,成功爭取我國以『完全且平等』的會員資格入會,避免被港澳化

2001年WTO入會前夕,當時兩岸關係緊張,大陸依據一九九二年GATT「主席聲明」的內容,主張將台灣港澳化。GATT是WTO的前身,一九九二年九月GATT總理事會為台灣入會成立工作小組,發表主席聲明,指台灣「在GATT成為觀察員及其後成為會員,所成立的代表團將比照香港、澳
門模式,代表團成員之職銜亦不具有主權意涵」。我在2001年接手我國入會談判的工作時,從厚重的文件中發現大陸以此作為我入會的前提,而之前我方入會談判的負責人對此顯然沒有意見。

大陸便是以一九九二年的『主席聲明』為依據,向WTO提出『政治條件』以及『入會文件文字修正』兩大要求希望我方答應。在政治條件方面,要求我方(1)在入會文件中接受一國兩制,即「台灣港澳化」(2)在入會文件首頁承認我國並非主權國家(3)入會後,台灣的WTO代表及相關官員的頭銜不能有主權意涵(4)台灣不能主辦部長級會議(5)外交部長不得出席WTO會議。在『文字修正』方面,大陸提出一百多處文字修正要求,例如不能使用外交部、國防部、行政院、中央政府等名稱。

針對上述情況,陳總統要求國安會組入會專案小組處理,我與國安會、行政院、經濟部的同仁都主張:一九九二年的『主席聲明』,並非經過GATT總理事會同意、通過,不是各會員國的共識,不具法律效力,我方應聯合友我國家據理力爭一九九二『主席聲明』不應作為我入會的前提。我與同仁們也主張,一:台灣一定要平等入會;二:所有『政治條件』都不能接受;三:在『入會文件文字修正』方面,絕對不能對我會員資格造成實質傷害。我們提請當時的陳總統召開了數次國安高層會議,確立了談判目標、策略與內容,國安高層會議決議如下:一:所有政治條件都不接受,二:『入會文件文字修正』方面,若不得已可以做部分的調整,以作為談判籌碼,用來堅守我們在政治條件上毫不退步的立場。但文字修正要以三個原則為要件,即:(1)最小更動原則(2)調整後的文字表達看不出對我之傷害(3)未來入會後,不會對台灣之WTO會員權益造成實質的傷害。

依據國安高層會議的決議,我在國安團隊及經濟部談判同仁的協助下,依據高層會議結論進行遊說與談判,經歷了近六個月艱辛的談判,並且曾與行政院秘書長邱義仁、經濟部次長陳瑞隆共赴美國與日內瓦協商。作為我國加入WTO的政治協商主談代表,我們先說服美國不接受一九九二年的『主席聲明』,與歐巴馬重要智囊,時任美國貿易代表署的助理代表貝德、後來出任美國駐中國大陸大使,時任副代表的洪博培,及時任代表後來出任世界銀行總裁的卓立克合作,透過美方與大陸方面協商,最後成功阻卻了大陸提出的所有政治條件,保全了台灣『完全且平等』的WTO會員身份,具有與其他所有WTO會員平等及完整的WTO會員權益。在入會文件文字修正方面,也成功地大幅減少修正的幅度,從原來被要求的近兩百多處減少為後來定稿文字中的十二個名詞、三十多處,且沒有傷害到台灣作為WTO會員的權益。例如:『行政院』、『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以『政府』來表述;『中央政府與(或)地方政府』,以『各級政府』來表述;『中央政府單位』以『各部』來表述;『相關權責機關』則以『政府』來表述。由於「文字修正」並非「政治條件」,沒有在2001年入會文件中出現的文字不代表我們入會後就不能在WTO相關文件中使用,因此沒有對我國權益造成實質傷害。

最重要的是,我國是依據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由我政府與各國經過多次雙邊﹑多邊協商後,成功入會的;不同於港澳是以GATT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由他們當時的宗主國─英國和葡萄牙─公告後,成為GATT的會員。我們成功地避免了被港澳化。

事實證明,2002年1月1日入會後,我國享有和WTO其他會員一樣平等與完全的會員身份。我方依據WTO的總部協定在當年三月成功地申請到了常駐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此一具有外交意涵的機關地位,以及公使(Minister)、參事(counsellor)、一秘(first secretary)、二秘(second secretary)、三秘(third secretary)的正式外交官員頭銜,同時也獲得所有的外交豁免權。如果我們入會前接受了大陸當時提出的『政治條件』,這些法律上的基本權利就不可能存在。同樣的,入會後,我方在WTO的相關文件中都可以使用行政院、總統府等具有主權意涵的名稱。例如:向WTO通知我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時,文件中就會出現『總統公告』、『中華民國』、『行政院』等機關名稱或名詞。

事實證明,2001年的『入會文件文字修正』沒有損及我方入會後的相關權益,也沒有限制我方使用具有主權意涵的名詞與用語。

2003年,WTO祕書長施壓,我國駐WTO大使屈從,我臨危受命千里馳援,保住我代表團地位與尊嚴與外交官員頭銜
2002年,兩岸情勢依然緊張,大陸持續援引一九九二年的『主席聲明』,主張台灣應港澳化,時任WTO秘書長的Mike Moore基於台灣是平等且完全的會員而拒絕大陸的要求;但在大陸的持續努力下,接任WTO秘書長的蘇帕猜在2003年2月12日向時任我駐WTO代表的顏慶章大使提出5點要求,即:
1、 在WTO通訊錄上將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常駐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改成「經濟貿易辦公室」,並放棄瑞士政府給予我駐WTO人員的所有外交頭銜,如公使、參事、一秘、二密、三秘等。
2、 透過我方與瑞士政府換函,以書面載明:GATT 1992年的主席聲明所提到的「台灣代表性要與港澳一致化以及台灣派駐到GATT代表的頭銜沒有主權意涵」等文字,是有效的。
3、 在台灣通知WTO的每一項法律文件中,在第一頁要註明:以下的法律文件內容沒有任何主權意涵。
4、 任何WTO會員國在會議中提到台灣時,若措辭涉及主權意涵,或任何不適當之處,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可以主動刪改為不具主權意涵的中性文字。
5、 要求台灣在WTO的館牌、名片、信封及信紙,在名稱與頭銜的使用上要自我約束。

當時我國的全權特命大使,駐WTO顏代表在兩天後發電建議國內高層(外交部、國安會、總統)接受蘇帕猜五點要求。當時國安會、行政院與外交部都主張不應該退讓,因為WTO秘書處提出的要求十分不合理,明顯違背WTO會員之間 一律平等的原則,何況,關於台灣在WTO的地位,此一最艱難課題,我和同仁們在入會談判時都已經克服了,為何要在這時候去放棄原來已經爭取到的地位、名稱與頭銜呢?我代表國安會以及外交部也分別與美國在台協會討論此事,AIT處長包道格表示,WTO秘書長不應干預會員間的政治爭議,這是台灣的法定權益,WTO秘書長的作法傷害WTO體制,美國支持台灣。國安會、外交部、經濟部等相關部門研擬對策的同時,也曾找國際律師事務所研究相關法律問題,最後由陳水扁總統裁示,「不接受蘇帕猜的五點要求,代表團的名稱與官銜絕對不可退讓」,陳總統要求我國駐WTO代表堅守崗位,不能妥協,在國安會的建議下,陳總統指令國安會組成專案小組,統籌『三管齊下』的國際遊說工作:首先,我駐WTO代表團要密集遊說各國駐WTO代表團,遊說其支持台灣,進而由他們低調地向蘇帕猜建議不要破壞WTO體制。其次,我駐外館處要積極遊說各國首府。其三,我國內相關單位要密集遊說各主要國家的駐臺代表。

作為國安會專案小組的成員,我受命拜訪了數十個各國駐臺的代表,也出訪東南亞進行遊說,並受命赴歐洲向其他WTO會員代表團展開全面遊說,在近三個禮拜的時間內拜會了二十多個國家WTO代表團的代表,爭取他們的瞭解與支持,使得WTO秘書長不敢遂行其意旨,此後兩年間未能刊印通訊錄。整個遊說的過程,包括每次與外國官員的會面,都有政府外交或經貿部門的同仁陪同,會談情形也都循例發電報呈報國內。
今年九月初我前往歐洲議會演說時,政府駐歐盟代表處有同仁還提及,他記得當年我曾從日內瓦搭機到布魯塞爾,會見歐盟的WTO官員,當天往返行程匆匆,不曾在布魯塞爾歇腳過夜。有在野黨立委批評我的遊說工作外交部毫不知情,認為我不可能在那麼短時間內完成此「不可思議的任務」,此係因為不瞭解我工作態度主動積極,也不清楚行政機關作業程序而產生的誤會。

建議提請監察院調查,還原真相,以遏止片面之詞持續擴散

我誠摯建議,關心2001年入會案以及2003年WTO秘書長打壓案的政界前輩與民意代表可將此案提請監察院調查,由跨黨派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還原真相,並確實追究2003WTO秘書長施壓案中失責官員的責任,以遏止扭曲的一面之詞持續擴散,誤導政界前輩與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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