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孋輝:往生民眾姓名自配偶身分證配偶欄消失


亦自子女父母欄消失?



(台北訊)據民眾反映,父親去世多年,母親的身分證配偶欄變空白,詢問戶政事務所得知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陳孋輝議員表示,一般民眾不清楚該辦法,不知得向戶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戶所應主動告知才對,不過據了解,戶所不會告知民眾,考量民眾可能再婚、不希望他人知道有過婚姻紀錄等,但每個人情形不一,希望身分證保留已歿配偶姓名者肯定大有人在,戶所應讓民眾自行選擇是否加註已歿配偶姓名,否則民眾往生,姓名就要從配偶的身分證上消失,那也從子女的身分證父母欄消失嗎?事實上不會,為何有兩套標準?不僅如此,民眾往生,家屬辦理除戶時,依戶籍法第62條「原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家屬想要留作紀念,不可能。 

陳孋輝議員強調,不論身分證、護照,均屬民眾個人物品,辦理護照,原效期不足之護照截角後退回民眾,往生民眾身分證應比照辦理,讓家屬在哀慟之餘,保留紀念,撫慰心情。爰此,陳孋輝議員要求民政局(一)戶政事務所應將心比心,主動告知民眾得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二)建請內政部修法,基於人道立場,往生民眾身分證截角後交予家屬紀念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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