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政府違法詐騙弱勢攤販!
還我血汗錢!
繁華商城一場空…
時間: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尤美女立法委員、鄭麗君立法委員、蕭美琴立法委員、 段宜康立法委員、桃園縣議員傅淑
香、老街溪攤位承購戶自救會會長張秀榕、副會長劉金龍、 發言人林村勇等142位陳情人
(本報訊)二十年前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共同在違反水利法「 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房屋」、 以及違反國有財產法有償撥用土地規定下, 起造發包老街溪加蓋工程,並委由建商公開招商承購; 尤其桃園縣長竟一再以媒體宣傳鼓吹「 打造中壢市最耀眼的老街溪商業城將帶來繁華願景」, 蠱惑民眾承購! 結果數百名承購戶逐期付款後卻遲遲無法取得使用權; 抗爭多年來始終推諉責任、不願出面處理的桃園縣政府, 去年吳志揚縣長以一紙公文逕行強制拆除, 數百人民財產瞬間成為泡影!血本無歸又控訴無門的承購戶, 上百人集體北上立法院陳情,在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 段宜康等多位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老街溪攤位承購戶自救會會長張秀榕、副會長劉金龍、 發言人林村勇代表數百承購戶指出: 當初大家都認為這是政府所興建的攤位商店,也相信官員所說他們( 攤販)可以有一個安定店面、不用再被趕來趕去(擺攤), 所以小攤販們將辛苦所挣得的血汗錢投入承購, 孰知結果竟是政府詐騙人民!畢生財產一夕化為烏有!而且自85年 完工後承購戶拿不到使用權利而向市公所與縣政府陳情迄今, 政府官員把責任全推給建商、詭辯這是民間糾紛,無法處理,但是中 壢市公所向建商索取的4000萬捐款、以及十幾年來閉眼讓建商( 在未完成驗收的工程上)坐收已達上億的停車租金, 甚至打算將四年編列的數億賠償金全付給毫無損失的建商, 其中難道沒有官商勾結之嫌? 活該倒楣的只有相信政府的小老百姓嗎?政府欺壓弱勢攤販、 弱勢人民莫此為甚!自救會強烈要求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 將民國100年開始連續四年每年編列5000萬元預算的賠償金, 和拆除工程後之有價料回收費5630萬元, 以及包商於訂約時繳納的4000萬元捐獻金直接賠償給受害承購戶 。
此高度爭議並涉及政府違法欺民的老街溪攤位承購案, 攸關四百多位弱勢攤販的財產權益,記者會現場有142人現身說法 ,其中不乏年邁老弱的攤販出面控訴政府詐騙! 並公開一頁頁巨幅的抗爭血淚史,眾人疾呼還給人民血汗錢… 會長張秀榕表示有的承購戶已過世,到死都等不到正義來臨。記者會 後自救會成員集體徒步遊行到監察院,一路高呼「政府詐騙 欺負攤販 還我血汗錢!」並由代表向監委遞交陳情書,要求盡速徹查此案、 懲處相關人員,還給小攤販們最後的正義。
監察院陳情書
陳情人張秀榕等多人(詳如名冊),茲因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下稱中 壢市公所)於民國78年間對外招標興建老街溪加蓋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由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忠和公司)得標,並於同年 10月28日與中壢市公所簽訂「 投資興建中壢市老街溪加蓋工程契約書」(下稱興建契約書), 嗣忠和公司於83年因故解散,中壢市公所乃又於84年7月18日 與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國公司)重新簽訂興建契約書, 惟欽國公司於承接2個月後亦停止該項工程最後由老街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老街溪公司)以保證人義務完成賸餘之工程。期間, 陳情人等分別自忠和公司、鴻橋公司、 老街溪公司購買系爭工程所興建之攤位使用權, 惟由於系爭工程完工後卻遲遲無法使用,且桃園縣政府於100年2 月11日以府水河字第1000052750號函廢止系爭工程河川 工地使用許可,並拆除系爭工程建物, 陳情人等已受有總計數億元之損害, 向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提起賠償請求遭拒絕,爰求助無門始向 監察院 陳情主持公道。
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不法情形如下:
1、 中壢市公所部分:
本件系爭工程係桃園縣政府於77年9月13日以77府建都字第1 40495號函核准中壢市公所之申請使用,函中說明二:「 本案依據77年9月2日晉見省府主席時決定,加蓋後溝面可做停車 場或臨時攤位等有效使用,但不得建造有構造物之攤販集中場。」, 惟中壢市公所未遵照上開桃園縣政府行政處分辦理,竟於78年10 月28日與忠和公司簽訂「投資興建中壢老街溪加蓋工程契約書」 及「地上使用權契約書」,該二契約書第1條第1款與第2條均訂有 「建物」之規定,致使陳情人信賴該建物合法,而向忠和公司、 鴻橋公司、老街溪公司購買系爭工程所興建之攤位使用權, 爰中壢市公所與忠和公司所簽訂契約乃公權力行使不法; 另查本件系爭桃園縣中壢市興南段中壢老小段212-12、312 -13、151-11、12-13,及同段南興小段180-63 、180-61地號等6筆國有土地, 因中壢市公所未能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澄清完成補正相關事項, 迄今未完成撥用程序,顯見中壢市公所自86年公權力行使不法至今 。
2、 桃園縣政府部分:
桃園縣政府已於上開1指示中壢市公所於系爭工程不得建造有構造物 ,惟卻於86年10月14日以(86)桃縣工建使字第其276號 、桃縣工建收字第14203號核准中壢市公所系爭工程建物使用執 照,又桃園縣政府於87年11月2日以87府工建字第20856 4號函向中壢市公所表示「…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6月6日 87建四字第620173號函關於中壢老街溪加蓋工程, 其平面停車場與高架道路應無涉及建築行為, 本府核發執照似欠所當,應於改正,…。」, 爰桃園縣政府核發系爭工程使用執照亦為公權力行使不法。
3、又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82年2月12日以(82)雜其字第0 03號核發雜項執照給中壢市公所,惟竟於執照最上面附註「※ 土地使用權部分,除已由貴所切結外,如有爭議或其他侵權情事, 應由貴所辦理解決並負全責」, 顯見當時桃園縣政府核發雜項執照時即認為本案違法或不當,但「 並未」依法為「實質審查」,而仍予發照,造成100年2月11日 之拆除,爰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均有不法。
陳情人等向忠和公司、鴻橋公司、 老街溪公司購買系爭工程所興建之攤位使用權, 係依據上開桃園縣政府77年9月13日77府建都字第14049 5號函准函、86年10月14日(86)桃縣工建使字第其276 號、桃縣工建收字第14203號核准中壢市公所係爭工程建物使用 執照、中壢市公所78年10月28日與忠和公司簽訂「 投資興建中壢老街溪加蓋工程契約書」及「地上使用權契約書」, 以及忠和公司、鴻橋公司、老街溪公司之銷售廣告(廣告中已寫明以 夜市使用並有店面,且有建築執照號碼)、前桃園縣長劉邦友於80 年1月5日系爭工程開工典禮之蒞臨致詞、 報紙相關系爭工程合法性報導等, 陳情人等信賴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對忠和公司、 鴻橋公司老街溪公司之合法行政處分向渠漆器其購買系爭工程所興建 之攤位使用權,惟卻於100年2月11日, 桃園縣政府以府水河字第1000052750號函廢止系爭工程河 川工地使用許可,並拆除系爭工程建物,陳情人等已受有損害,爰該 損害之發生與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違法執行職務公權力行使之加 害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老街溪攤位承購戶自救會 陳情人代表:張秀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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