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元:公務人員退休新法,年終不得再領
蘇主席不用道歉,
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不是歷史共業,
(本報訊)對於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爭議, 李應元認為一切都要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關於所得替代率的規定。 並且不管是獎金,還是慰問金,其本質上都是所得, 既然是常態性所得,就應納入所得替代率的規範。
李應元表示,民國2010年8月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 規定不同年資退休公務員可領的所得替代率,並明定不得超過95% 。為了配合此新法律,考試院在民國99年11月刪除「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中止退休軍公教人員領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因為一旦發放1. 5個月的年終慰問,等於每個月的所得增加12.5%, 超過公務員退休法給予的退休保障。
不論是獎金,還是慰問金,本質上都是所得
不得超過公務員退休法所得替代率上限
因此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爭議,絕不是藍綠的歷史共業。 而是馬政府公然違反99年8月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新規定。 馬政府為了政治考量,以國庫來進行綁樁。以一紙「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違法發放年終慰問金。現在東窗事發,竟然大打迷糊仗, 說是依行政慣例,對於新法,故意視而不見。
因此陳冲院長說考慮以打折或排富的方式來處理, 李應元認為根本就是搞錯方向,因為這是合不合法的問題, 不是行政裁量的範圍。至於有人以大法官釋憲案, 說政府在給付行政時,可採較寬鬆標準,這更是胡說。 對於法律已經設定上限的事項,行政權絕不能任意放寬。 並且過去政府在發放老農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各種福利津貼時, 若有溢發情形,都會要求繳回或扣抵。
因此李應元要求停止發放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 並建請監察院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三十二條 【公布日期】民國99年8月4日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 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 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 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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