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個資法,宮廟敬老金發不出」,法務部澄清
(本報訊)法務部針對媒體報導指出:
公務機關除可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行為外,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亦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二、 公務機關將轄內符合資格之老人資料,提供非公務機關(例如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尚符個資法:
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廟宇或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情形,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三、 惟非公務機關將取得上開資料後,如再移作其他目的使用,則可能觸法:
非公務機關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其他行銷或選舉),而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等),則會另外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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