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夥友勒索 判五年十月

【裁判字號】 100,上更(一),193
【裁判日期】 1001102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辛皇
選任辯護人 白德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本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8年度訴字第1312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521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辛皇公務員,共同藉勢勒索財物,處有期刑伍年拾月,褫奪公
權伍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廖本來連帶追繳
,並發還王財成;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償之。
廖本來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藉勢勒索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
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趙
辛皇連帶追繳,並發還王財成;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財產連帶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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