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經理1年定讞?王映喆認為錯判

(本報訊)台銀前經理王映喆,領組楊生業,因新莊分行貸款案出問題,2010,10,28遭台灣高等法院以背信罪判刑2年,減刑為1年,不得上訴(100重上更八第19號判決書,共27頁),但是他們認為當初是以貪污治罪條例追究,實際並未觸犯,理應無罪,所以仍向最高法院上訴,希望返以清白。

判決書指出,1989,90年間,王映喆為台銀新莊分行經理、楊生業為領組,客戶曾鎮瀛以人頭戶方式向台銀貸得1億餘元,事後繳少數金額,最後一走了之。台銀申請法院拍賣抵押房屋,僅得3千餘萬元,讓台銀損失7千多萬元,事後台銀究責,歷經18年法院審理,今年10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吳鴻章、法官汪梅芬、林銓正,以2人背信罪嫌,判刑2年減刑1年,被告不得上訴。

但是被告認為,當初係以貪污罪嫌追訴,他們並未貪污,法官錯判,已委請律師向最高法院上訴,希望法院重新審理,查明真相,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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