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力黨團:推「原基法」、「原身法」及「兩國」條例
圖:左至右立委高潞‧以用、徐永明、黃國昌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日台北報導)時代力量黨團今(1)日召開例行立院黨團會議,決議本周將提出3
高潞‧以用表示,台灣社會對美麗灣事件還記憶猶新, 然而目前在東海岸,仍有10項開發案涉及原住民部落的保留地與傳 統領域,但是部落族人在開發前卻毫無知悉, 也未曾參與討論或同意,顯示《原基法》第21條有關部落知情同意 權的立法目的,未能落實。
時代力量主張修正該條文,配合原住民部落實際狀況, 使土地開發應徵詢部落意見的範圍不限於「公有地」, 而以包含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的「 原住民族土地」為規範範圍。此外, 行政機關欲做成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行政決定前, 亦應知會部落並取得同意,否則行政行為無效; 而相關行為造成部落有損失者,也應訂立補償機制。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高潞則舉例說明:「 靠海的阿美族是平原、靠山的原住民則是山原; 苗栗的賽夏族是平原、新竹的賽夏族卻是山原」,顯示平原、 山原的身分與選區劃分過於武斷,也不合邏輯, 廢除該劃分在過去就是許多學者專家的共識,希望藉由這次修法, 能再引發後續討論,並與《選罷法》乃至於憲改運動連動配合, 進行選制改革。
至於外界統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法案,時代力量黨團則承續3 18運動民間版之立法主軸,以「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 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等五大原則為基礎, 增補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執行黨主席黃國昌表示,黨團版本與各界戲稱「不監督條例」 的政院版草案,最大的差異在於,黨團參酌原民間版草案, 納入協議締結前的計畫監督與締結後的民主審議機制, 並增納於締結過程中設立「民間諮詢委員會」的條文設計,達成「 事前監督、事中參與、事後民主」的法制化程序。此外, 在衝擊影響評估、民間相對報告、 聽證程序與針對政治性協議的公民投票機制, 黨團版也較政院版提出更進一步的制度性保障。
時代力量期待,對於各界關注的兩國協議條例, 願意投入立法的委員與立院黨團都可以在委員會進行版本的討論與比 較,共同完成立法,也希望今日提出後,周五能順利排案。此外, 本周四(3/3)黨團也將參訪台中火力發電廠,由洪慈庸、 徐永明辦公室主辦,黃國昌、導演柯一正也將同行。本周五(3/4 ),林昶佐辦公室則將舉辦「不當黨產公聽會」, 敬邀媒體與公民朋友參與討論。
最後, 針對媒體朋友詢問有關國會調查權及於民間法人與個人的疑慮, 黃國昌指出,國會調查權的相關討論,是奠基於2012年開始的研 究小組,對於英、美、德、法等國的國會調查法制進行研究, 並也曾與當時的立法委員討論擬定法案,曾獲得部分委員的支持。 黃國昌表示,為使國會獲取正確、充足的資訊, 以做成妥適的判斷與公共決策,國會調查權是重要的制度設計。 而國會調查權在我國的立法設計中, 究竟是否應及於民間法人及個人,在實際的審查過程裡, 可以持續討論、進行審議;不過,在目前的草案中, 也已經有透過國外立法例的研究,符合民主先進國家的立法設計, 也符合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文對國會調查權明確的範圍界定, 並且參酌司法系統對證人的保護機制,含括一定的程序保障( 律師或專業人士陪同輔佐、行政救濟等), 對於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亦有得拒絕證言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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