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銀房貸出包,金管會罰款30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日台北報導)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5年3月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授信業務,涉有未建立借戶申辦文件覆核確認機制致借戶利用偽造文件取得貸款、有未確實辦理不動產鑑價、總行徵授信審查內部作業程序未能落實發揮應有之制衡機制、貸後管理機制未臻健全及未就商品規畫建立完整審核流程及內部作業程序等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該行行員未依內部規定核對授信戶申辦文件正本,且私自塗改客戶資料以掩蓋其疏失,前開行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銀行解除違規行員職務。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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