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30日)-----永豐期貨罰24萬元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 9 月 30 日) ****************************** ******************************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 10 月 1 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 、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公發公司,證券代號 4185 ) 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5,000,000 股,每股面額 10 元 ,總額新臺幣 50,000,000 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 104 年 9 月 25 日自行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 7 個營業日申報生 效。 貳、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 104 年 9 月 30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期貨) 及其受雇人鄧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第 33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2 款、第 55 條第 23 款、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2 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其受雇人鄧員擔任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 104 年 1 月至 3 月期間, 有以 PC 版 LINE 按客戶事先就商品種類、數量做原則性指示, 於每筆受託時,以當時市價行情填寫委託書執行交易之情事, 該公司對鄧員未盡監督之責, 且該公司採團隊服務模式服務外資法人客戶, 由鄧員接單後以所屬主管名義填具電子式委託書, 及該委託書未載明委託方式,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 1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處永豐期貨新臺幣 24 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 命令永豐期貨停止受雇人鄧員 2 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