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法官胡景彬,由老同事審理


(本報訊)台中高分院停職法官胡景彬因貪污等案件,之前經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於今(13)日上訴移審本院。經值日法官訊問後,認為停職法官胡景彬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諭知予以羈押;同案被告黃月蟾亦同上述理由諭知予以羈押。嗣經電腦隨機分案,案號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由刑事第一庭善股擔任受命法官,本案由刑事第一庭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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