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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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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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90)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申報生效發行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及同意延長前揭募資案募集期間3個月等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5238)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4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核准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日盛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0)日核准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日盛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400億元整。該基金之2檔子基金分別為「日盛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日盛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2檔子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日盛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70%,且投資於國內外以人民幣計價之資產總金額,應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60%(含)以上。日盛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投資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高收益債券及以人民幣計價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鑒於人民幣匯兌仍受管制,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參、處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62)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1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9條第4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先進光電科技(股)公司101年12月18日經董事長核決購買之設備已逾新臺幣500萬元,惟遲至101年12月27日始將該案補提董事會追認,核有違反該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條第3款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均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之規定。
(二) 另該公司102年度從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僅評估1次且董事會未授權高階主管監督與控管,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有關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風險,及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前開高階主管人員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台幣48萬元。

肆、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期貨)及其前受雇人蕭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16款、第17款、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前受雇人蕭員於擔任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部分期間有接受交易人全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利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從事渠等交易係於大昌期貨營業處所以手機下單等情事,大昌期貨未盡監督之責且辦理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作業,未確實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執行,核有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大昌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大昌期貨停止受雇人蕭員6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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