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食安法三讀釐清不法利得機制,避免重演罰金吃掉罰鍰
(本報訊)立委尤美女:最近一連串黑心油的事件,讓立法院再次討論修正已多次翻修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過馬拉松式的審查和協商過程, 其中重大爭議之一,即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認為, 為了解決先前法院判決大統製造販售假油之罰金3800萬元, 卻又因《行政罰法》第26規定之「一事不二罰」, 使得其先前經衛生局裁處之18.5億元之罰鍰遭撤銷, 故在這次修正草案中,以刪除法人罰金刑,即法人除罪化,來解決「 一事不二罰」所造成「罰金吸收罰鍰」之問題。
以這樣的立論來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大有問題。 不管是罰金或罰鍰,再如何提高也無法嚇阻像頂新這種超級大財團, 所以重點在於應追繳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的部分; 也就是無論今天黑心油廠商違法或犯罪, 賣黑心油所得到的錢原本就不應得到,應該充公, 甚至優先賠償給受害消費者。根據現行《刑法》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49條之1, 便可以課予法人罰金刑,並沒收其犯罪所得; 但大統案卻出現矛盾的判決, 問題在於法官一方面認定大統公司可以罰3800萬罰金, 另一方面又認為大統公司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非犯罪行為人, 大統公司銷售所得無法適用刑法上之沒收。
為了解決如大統案中,高振利犯罪, 犯罪所得之利益卻藏在大統公司的問題, 確保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可被追繳,不受罰金吃掉罰鍰的限制, 我們修正通過了第49條之一、第49條之二。
反觀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看似想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爭議, 實則造成嚴重問題。由於其草案讓法人除罪化, 所以現在以餿水油或飼料油做為食用油,仍未經起訴的廠商, 將來僅能以不起訴或免訴處理。既然廠商將來勢必無罪, 又如何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刑法》規定, 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之不法利得? 這次修法沒有通過行政院的法人除罪化條文,也因此, 我們能確保黑心廠商犯罪所得得以沒收。
另外,我國現行《行政罰法》第18條第二項立法理由中, 已經指出可同時進行罰鍰和追繳違法獲利。以大統案為例, 若法務部當初能如此解釋,則彰化縣政府依《行政罰法》第18條處 大統罰鍰時,18.5億主要目的在於追繳不法利得, 法人被課罰金後,頂多扣除3800萬有重複處罰疑慮部分,再追繳 18億多元,就不會有一罪兩罰問題。 衛福部應該立即針對目前已經違反食安法的案件,包括頂新等, 善用現行《行政罰法》的20條,就可以因魏應充違法, 追繳頂新公司的不法利得,讓頂新公司販售黑心油的營收得以充公; 甚至可以撤銷富味鄉和大統的訴願決定, 重新以行政處分追繳這兩間公司因賣假油所賺得的不法利得。
舉證責任反轉 減輕消費者訴訟時負擔之舉證責任
另外,對消費者而言, 能讓其對黑心廠商提出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反轉, 才是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 因為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也代表了勝訴或敗訴的關鍵。現行制度下, 如果消費者因為吃了有問題的食品受害而向廠商提告, 身為原告的消費者必須要負擔舉證責任, 而不是掌握食材與主要證據,甚至可能滅證的黑心廠商, 也就是整個訴訟制度已經預設一個對消費者比較不利的前提。就如同 102年10月新北地院針對塑化劑案的判決, 採信了衛福部提出的「塑化劑對於健康並未造成損害」的報告, 使得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 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引起輿論譁然。
這次我們修正通過舉證責任反轉條文,「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十款, 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讓消費者能在訴訟時減輕舉證責任, 才有可能在已經確定有損害及廠商須負賠償責任, 卻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讓法院依侵害程度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 算。
消費者受償機制未能通過
最後,協商完的食安法裡設置了食安基金,將罰金、罰鍰、 不法利得等灌入基金,但完全都沒有處理到代償的問題, 連債權未充分實現的補充性墊償設計都沒有。 尤美女委員提案原是要在藉此讓消費者賠償有門, 基金中先處理賠償問題,然後再由國家向廠商求償。 然而很遺憾無法通過。
衛福部及國民黨團反對的理由是:「因為有『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 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的規定, 沒收罰金前就會跟既存債權做分配, 如果是行政沒收或不法利得追繳, 行政執行程序也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 所以法官事先就會幫忙算出應賠的被害人」然而, 此論點的問題有三:
1、刑事法院極少會幫忙算有多少被害人、要賠多少( 尤其是此類案件通常都是「潛在性」的被害人,刑事法院如何得知? )而且我國民、刑事分流,刑事法院如何處理到民事求償的部分?
2、就算罰金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 也一定會有來不及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從之前案例經驗看, 刑事判決確定時,民事程序都也不一定已經起訴了。 食安基金連補充性的「強制執行後無法完全滿足其債權」 的部分都不給付,國家又把廠商的錢都收走,民眾如何求償得到?
3、更何況,§49-2規定「 為保全違法業者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 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並免提供擔保」看似提供行政機關、 地方衛生局多一點計算時間及行使公權力之手段, 實際上因為假扣押的目的是要提「給付訴訟」, 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訴訟可以提起,根本是在打假球!
儘管食安法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還是希望之後能繼續努力, 完善消費者受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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