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斯應妨害証交所名譽,判登報道歉並賠償定讞
(本報訊)証交所今日發佈新聞說,亞洲化學(已改名為萬洲化學下稱亞化公司)前董事長葉斯應於擔任亞化公司董事長期間,因遭檢舉涉及對亞化公司背信之行為,經證交所派員於2009(民國98)年2月間實地查核亞化公司,後因亞化公司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證交所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乃依營業細則規定將亞化公司上市有價證券施以變更交易方法之處置,葉斯應不滿證交所上述處置,於同年4月21日、4月23日及5月4日於臺北地檢署散發宣傳單、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召開記者會散發新聞稿之方式,不實指摘證交所及證交所相關人員為股市禿鷹集團成員。
針對上開不實指摘,前經證交所採取司法訴訟途徑,該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最高法院已駁回葉斯應之第三審上訴,證交所於日前已取得法院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最後確定判決結果為葉斯應先生應將其傳述證交所及證交所相關人員與股市禿鷹集團勾結等非事實之言論,於中時、聯合、自由、經濟及工商A版之全國版第1版報頭下廣告欄公開澄清並予以致歉,以回復證交所及相關人員之名譽,並賠償相關人員因此所受之名譽損害。
證交所表示,針對葉斯應先生之不實指控,證交所共提出刑事妨害名譽罪告訴及前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二件司法訴訟,刑事妨害名譽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101年7月判決確定葉斯應先生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本案之所有司法訴訟,證交所均已獲終局勝訴判決,葉斯應之不實指摘,對職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秩序管理業務之證交所而言,係極大之聲譽傷害,證交所透過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勝訴判決讓真相還原,對回復證交所名譽具有極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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