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幼照法,一個月內送立法院
(本報訊)民間團體今(28)日號召發起遊行活動, 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招收5歲幼兒班級至 少需配置一名幼兒園教師恐損及教保員工作權的議題, 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幼照法所定相關人員配置規定為縮小原幼稚園及托兒所間差異的 「折衷」做法,並兼顧5歲幼兒教育層面強化的需求
5歲幼兒的班級應至少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係審酌5歲年齡層幼兒 即將進入國民小學階段,其教育層面有強化的必要, 又考量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人員專業資格要求不同, 幼稚園原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則未要求配置, 改制幼兒園後須兼具教育及照顧的功能,故採折衷作法, 規定大班至少配置1名教師,至於該班級的另1名教保服務人員仍可 由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擔任。
部分幼教幼保經營團體對於5歲幼兒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的政策並 無反對意見,但認為應保障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的教保員權益, 可以持續獨立教大班。因此,本部於目前在研修的幼照法草案, 已朝幼照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且幼照法施行後持續任職的教保員 ,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得獨立教大班的方向調整。
二、提供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合理緩衝期,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為使原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有足夠時間因應及聘足教師,因此, 幼照法第55條規定,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有5年緩衝期, 使其有時間因應並採漸近方式補足人力,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另本部也於幼照法修正草案中,將第55條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配置 教師的緩衝期限延長為8年。
三、提供現職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管道相關配套
為協助現職教保員取得教師資格的進修管道,已於103年6月4日 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第24條條文,並於104年2月1日施行, 放寬讓現職教保員列為得專案開設幼教專班的修習對象, 並得以一定期間的教學服務年資及教學演示及格折抵教育實習課程, 解決現職教保員須辭職參加教育實習的問題。
另本部依幼照法第23條規定研訂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對幼兒園教師的培育已朝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另對在職的教保員亦建立常態的進修管道, 以協助其取得教師資格的機會,並將研議放寬幼兒園教師培育總量, 就現場需求再予調整,並檢討幼兒園教師檢定通過率的情形。
教育部已於今日接受幼教幼保團體代表遞交的陳情書, 並將於一個月內提送幼照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併同審查。 本部亦期盼各界攜手努力,並持續廣納各界建言, 以為後續推動執行學前教保業務的參考, 以保障學齡前幼兒能獲得教育及照顧兼具的教保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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