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百萬想買票,判9月錢沒收

(本報訊)高等法院日前宣判:前議員曾文振在選舉時預備透過里長買票,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預備行求之賄賂壹佰壹拾萬元沒收

高院審判長法官洪于智法官何燕蓉邱忠義,9/17判決書指出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一、曾文振係第8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7選區(即新北市板橋區埔
    墘地區、後埔地區、溪崑地區、浮洲地區)無黨籍參選人,
    黃淑華(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原審判
    決免刑確定)係曾文振競選總部之政治文宣部負責人,呂上
    榮(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免
    刑確定)係新北市板橋區崑崙里第1 鄰鄰長暨曾文振溪崑地
    區後援會會長,魏烽智(所犯預備投票行賄及投票受賄犯行
    ,分別經原審判決免刑及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褫奪公權1 年,緩刑2 年,其中預備投票行
    賄部分,嗣經其撤回上訴而確定,所犯投票受賄犯行,則經
    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係新北市板橋區崑崙里里長。曾
    文振因民調結果不佳,為求勝選,竟基於預備對該選舉區內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以約渠等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而為下列行為:因曾文振對溪崑地區人事並不熟悉,遂依
    黃淑華之建議,先由黃淑華找來呂上榮、魏烽智擔任溪崑地
    區買票樁腳,於民國100 年11月底某日,相約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2 樓曾文振之子曾煥嘉之服務處,曾文振即
    於該處,在黃淑華面前計算以每票賄款為新臺幣(下同) 500
    元之代價,作為向溪崑地區有投票權人買票之金額,溪崑地
    區約需2,000票,共計100萬元,加計10%給付樁腳之賄賂後
    為110 萬元,並計畫另行支付樁腳魏烽智、呂上榮各20萬元
    ,作為魏烽智、呂上榮為其動員選民投票給曾文振之酬勞,
    而由魏烽智、呂上榮以上開110 萬元向溪崑地區有投票權之
    人買票行賄,黃淑華乃於100 年12月間某日,將上揭買票計
    畫告知呂上榮、魏烽智,隨後於100年12月15日22時15分7秒
    ,去電呂上榮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上開現
    金賄款應送至何處,經呂上榮告知送至其所經營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之卡拉OK店,曾文振隨即指派某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於100年12月18日22、23時
    許,至該卡拉OK店,交付呂上榮150萬元現金,其中各20萬
    元係支付給呂上榮、魏烽智,作為渠等動員選民之所需之支
    出及酬勞,另110萬元則交由呂上榮、魏烽智用以向溪崑地
    區選民買票,呂上榮知悉曾文振用意後,隨即於卡拉OK店內
    辦公室,自上揭收受之150萬元內,取出20萬元交付魏烽智
    作為其酬勞,另自行留存30萬元,其餘預備用以向具投票權
    之溪崑地區選民買票之100萬元一併交由魏烽智保管,魏烽
    智亦明知上揭情事而予收受,並將100萬元交付不知情之姜
    麗花用以清償借款,另20萬元則存入以其所經營之「阿諾瑪
    烘焙坊」為戶名之永豐商業銀行溪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之帳戶內。呂上榮旋於100年12月26日20時29分許撥
    打電話聯絡曾文振溪崑地區後援會副執行長黃忠海,請其前
    往魏烽智經營之「阿諾瑪烘焙坊」開會,另於同日20時27分
    許,請魏烽智撥打電話召集黃忠海舅舅林金調、崑崙里第11
    鄰鄰長郭玉葉、第12鄰鄰長蔡良美及第17鄰鄰長徐五妹等人
    到上址開會,呂上榮乃在會中以手勢比「5」,請其等以1票
    500元之代價,向熟識之崑崙里選民探詢買票意願,與會者
    除林金調當場表示不願意外,黃忠海、蔡良美、郭玉葉(於
    101年12月24日歿)及徐五妹(黃忠海等4人所涉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當場均未明確答應呂上
    榮之要求,均僅回答回去看看,事後亦不曾回報願意收受曾
    文振買票選民的票數。會後,呂上榮遂要求魏烽智從其保管
    之100萬元預備買票賄款中再拿出30萬元交給渠,魏烽智旋
    即交付10萬元予呂上榮,復於同年月28日交付20萬元予呂上
    榮。惟於呂上榮、魏智烽未及將曾文振賄選買票之意思轉達
    該選區具投票權之選民,而僅止於預備行求賄賂階段時,即
    於101年1月1日16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
    樓呂上榮住處,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人員(下稱新
    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執行搜索,在呂上榮
    隨身背包內扣得上開賄賂款項10萬元,另於同年月5日15時
    許、15時40分許,由呂上榮帶同新北市調查處人員,分別在
    其上址住處及前開卡拉OK店內,扣得款項各15萬元、35萬元
    (包括呂上榮之20萬元酬勞);另魏烽智則於101年1月2日
    16時許,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主動交出90萬元款項
    (包括魏烽智之酬勞20萬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附表
┌─┬─────────┬────┬──────────────┬──┐
│編│     搜索地點     │扣押物品│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號│                  │編    號│                            │    │
├─┼─────────┼────┼──────────────┼──┤
│1 │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M-1-1至 │名冊                        │9冊 │
│  │27號(曾煥嘉服務處│M-1-9   │                            │    │
│  │)                │        │                            │    │
├─┼─────────┼────┼──────────────┼──┤
│2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L-1     │PHS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l支 │
│  │325號(曾煥嘉服務 │        │)                          │    │
│  │處)              ├────┼──────────────┼──┤
│  │                  │L-2     │PHS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l支 │
│  │                  │        │)                          │    │
│  │                  ├────┼──────────────┼──┤
│  │                  │L-3     │曾文振立委參選幹部手冊      │l本 │
├─┼─────────┼────┼──────────────┼──┤
│3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K-1     │37屆華江國際同濟會會員通訊錄│3張 │
│  │315號(曾煥嘉住所 │        │、新北市華江同濟會自強活動各│    │
│  │)                │        │項費用預估清單、各里戶數統計│    │
│  │                  │        │表                          │    │
├─┼─────────┼────┼──────────────┼──┤
│4 │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G-01    │黨部名冊                    │1冊 │
│  │24號2樓、3樓(曾文├────┼──────────────┼──┤
│  │振服務處)        │G-02    │5區環保義工名冊             │l冊 │
│  │                  ├────┼──────────────┼──┤
│  │                  │G-03    │里民名冊                    │1冊 │
│  │                  ├────┼──────────────┼──┤
│  │                  │G-04    │里民名冊                    │l冊 │
│  │                  ├────┼──────────────┼──┤
│  │                  │G-05    │板橋4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l冊 │
│  │                  ├────┼──────────────┼──┤
│  │                  │G-06    │里長動員人數統計表          │1冊 │
│  │                  ├────┼──────────────┼──┤
│  │                  │G-07    │曾文振立委服務團隊名冊      │l張 │
│  │                  ├────┼──────────────┼──┤
│  │                  │G-08    │網路討論資料                │1冊 │
│  │                  ├────┼──────────────┼──┤
│  │                  │G-09    │服務案件名冊                │l冊 │
│  │                  ├────┼──────────────┼──┤
│  │                  │G-10    │板橋三、四、五區里長名冊    │1冊 │
│  │                  ├────┼──────────────┼──┤
│  │                  │G-11    │臺北縣拆除大隊電子郵件      │1份 │
├─┼─────────┼────┼──────────────┼──┤
│5 │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E-1     │手札及手語班通訊錄          │2張 │
│  │15號1樓(曾文振住 ├────┼──────────────┼──┤
│  │所)              │E-2     │臺北縣板橋市關懷協會會員名單│1冊 │
│  │                  ├────┼──────────────┼──┤
│  │                  │E-3     │各式收據                    │10張│
│  │                  ├────┼──────────────┼──┤
│  │                  │E-4-1   │行動電話                    │3支 │
│  │                  │E-4-2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E-5     │、0000000000號)            │    │
│  │                  ├────┼──────────────┼──┤
│  │                  │E-6     │江筱筱等人身分證影本        │22張│
├─┼─────────┼────┼──────────────┼──┤
│6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A01     │員工通訊錄                  │3張 │
│  │1段279號(曾文振競├────┼──────────────┼──┤
│  │選總部)          │A02     │電話語音拜票報價單          │1張 │
│  │                  ├────┼──────────────┼──┤
│  │                  │A03     │名冊                        │3張 │
│  │                  ├────┼──────────────┼──┤
│  │                  │A04     │總部通訊錄                  │1本 │
│  │                  ├────┼──────────────┼──┤
│  │                  │A05     │公司電話簿                  │1本 │
│  │                  ├────┼──────────────┼──┤
│  │                  │A06-1   │文件資料                    │2本 │
│  │                  │A06-2   │                            │    │
│  │                  ├────┼──────────────┼──┤
│  │                  │A07     │活動名冊                    │9張 │
│  │                  ├────┼──────────────┼──┤
│  │                  │A08     │婦女聯誼會通訊錄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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