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葉佳瑛、幸福人壽鄧文聰 限制出境3個月並移送法辦

(本報訊)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在記者會強調:遭接管的國寶董事長葉佳瑛、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以及所有董監事,已立遭限制出境3個月並移送法辦

目前市場上保險後段班的還有朝陽人壽、宏泰人壽RBC(資本適足率)淨值不到50%,保險局評估他們還有自救的機會,已請他們提出改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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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團隊
董事長鄧文聰 
副董事長卜運喜 
總經理郭明枝 
總稽核張天祥 
資深協理吳文龍 
協理陳弘宜 
協理于秉章 
協理魏廣勝 
協理安祥文 
代協理張元欽 
代協理楊世揆






幸福人壽基準日期:103.6.24【1.8 、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相互持股比例、 股份及實際投資情形】
關係人 /關係企業名稱與公司之關係股份( 仟股)持股比例實際投資情形
富久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 本公司大股東/公司負責人張淑絹102,48617.08%
富霖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0.40.00007%
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1,9250.32%
軒景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東/公司負責人張淑絹308,12151.35%
Golden Benchmark Holdings Ltd.本公司大股東/公司負責人徐景星159,25926.54%
鄧文聰本公司大股東 /  本公司董事長27,9734.66%
張淑絹本公司董事長鄧文聰之配偶
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公司董事鄧文聰/公司董事張淑絹
億大投資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董事鄧文聰
億大實業公司(上海)公司董事鄧文聰
哈佛進修學校(上海)公司董事鄧文聰
國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公司董事鄧文聰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鄧文聰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鄧文聰/公司董事張淑絹/公司董事鄧任鈞
上海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鄧文聰
財團法人愛與和平基金會董事長鄧文聰
社團法人中華兩岸文經觀光協會理事長鄧文聰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董事長張淑絹(102.06.18就任法人董事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公司董事鄧文聰/公司監察人鄧國泉
超音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董事長張淑絹/公司董事鄧文聰/公司董事鄧卓惜
東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張淑絹/公司董事鄧文琦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張淑絹/公司董事鄧文聰/公司董事鄧任鈞
雙子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張淑絹/公司董事鄧文聰
鄧任妤本公司董事長鄧文聰之女
鄧任鈞本公司董事長鄧文聰之子
 卜運喜 本公司股東 / 本公司法人董事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 本公司副董事長/
漢唐文創有限公司董事長
2.0 0.0003% 
 戴雪卿 本公司副董事長卜運喜之配偶
 卜正宜 本公司副董事長卜運喜之女
 卜正倫 本公司副董事長卜運喜之子
郭明枝本公司總經理/本公司法人董事富久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麗化本公司總經理郭明枝之配偶
郭晉誠本公司總經理郭明枝之子
郭晉嘉本公司總經理郭明枝之子
鄧國泉本公司董事長鄧文聰之父
鄧卓惜鄧國泉之配偶
鄧文琦本公司董事長鄧文聰之胞妹 / 本公司法人董事富久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文燕本公司法人董事富久有限公司代表人
萬瑞霞本公司董事陳文燕之配偶
徐景星本公司法人董事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富霖國際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
/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季延平本公司法人董事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戴台平本公司董事季延平之配偶
張天佑本公司法人董事華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元瑛本公司董事張天佑之配偶
金寧海本公司股東 / 本公司獨立董事2.50.0004%
吳小苓本公司獨立董事金寧海之配偶
邱創盛本公司獨立董事
黃月嬌本公司獨立董事邱創盛之配偶
林柏生本公司獨立董事
張天祥本公司總稽核
吳文龍本公司資深協理
陳弘宜本公司協理
于秉章本公司協理
魏廣勝本公司協理
安祥文本公司協理
張元欽本公司代協理
楊世揆本公司代協理
劉松炎本公司經理
王新達本公司經理
黃崇虎本公司經理
鄭美豪本公司經理
蔡聰文本公司經理
吳耀樁本公司代經理
馬玉樹本公司經理
謝中誠本公司代經理
註1: 本公司於103/06/24召開103年股東常會,選舉第十屆董事,選出新任十一席董事(含三席獨立董事);並於103/06/24召開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選出
鄧董事文聰先生為新任本公司董事長,卜運喜先生為新任副董事長。
註2:本利害關係人資料表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報有關規定辦理。
何謂關係人、關係企業?
依國際會計準則說明,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1)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4) 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根據公司法第三六九之一條規定之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1)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2)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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