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團:「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

以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

(本報訊)立法院台聯黨團今日針對前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張顯耀涉嫌「外患罪」或「洩密罪」一案表示,該案突顯憲法「一個中國」之荒謬。台聯強烈主張,如果憲法一時無法修正,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之立法,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條文加以補救,始能防範未來兩岸談判頻繁,可能再發生類似案件之處理失據。

    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表示,據我國憲法,「中國」屬於「中華民國」,換言之,按目前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兩岸為同一國,不是一邊一國,張顯耀不是軍人,就算真的是共諜,也不適用刑法的「外患罪」,此突顯憲法「一個中華民國」之荒謬。翻閱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103條至第115條,犯罪構成要件係指洩密給「外國」,尤其張顯耀所可能涉及的刑法「外患罪」條文第113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114條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犯罪構成要件都是以「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對象。在憲法未修正前,「中國」不是「外國」,等同縱容我國對中國談判代表叛國無罪,嚴重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

    許忠信強調,觀察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各個版本,均未有針對參與兩岸談判者如涉及「刑法外患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應視同「刑法外患罪」之規定,此一漏洞,亟待予以立法補救而兩岸協議監都條例正好可以彌補此一漏洞。因此提出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視同「刑法外患罪」之建議。其建議修正條文為,「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台聯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指出,參考我國刑法109(洩漏國防秘密罪)第二項美國經濟間諜法及其他先進國家立法例,有關對外談判的「洩密罪」,洩密的對象如果為「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均應加重其刑。但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各個版本,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規定均未有,洩密對象如為「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應加重其刑之規定,此一漏洞,亦亟待予以修法補救。因此提出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加重洩密罪」處罰規定之建議。其條文為,「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對象為非本國人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台聯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周倪安說,目前兩岸各項談判,包括經貿談判,談判底線決定之後,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底線如何調整,均由談判代表個人率斷決定,影響國家利益的風險相當高。所以台聯也建議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的SOP機制」相關規定,而不宜由談判代表個人單獨決定談判底線之調整。

    周倪安又說,有關談判之授權範圍,除了有明確授權者外,談判代表於談判過程是否逾越授權範圍,亦應要有SOP的管控機制;初步談判結果簽署之前,應先回報授權之政府機關,由授權之政府機關檢視談判代表於談判過程是否逾越當初之授權範圍,檢視結果沒有問題,才可以簽署。因此台聯也建議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授權範圍控管SOP機制」相關規定,使兩岸談判的管控更加周延,更足以保障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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