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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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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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
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參、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肆、修正證券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之相關規定
伍、處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5522) 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8月29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趙○○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條第2款、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5目及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2年10月13日至11月1 5日及同
年12月26日銷售汐止U-town辦公大樓辦公室, 累積銷售金額分別為新臺幣8.78億元及5.
22億元, 惟遲至103年8月1日及103年3月24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核有違反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條第2款、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5目及同條第2項第
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 對該公司為行
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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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準」、「
參、修正「
條、第五條、第六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肆、修正證券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之相關規定
伍、處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5522)
一、裁罰時間:103年8月29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趙○○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第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年12月26日銷售汐止U-town辦公大樓辦公室,
22億元,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條第2款、
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
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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