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本報訊)今(28)日(四)上午09:30,包含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投護台灣聯盟、 臺左維新等團體與聲援群眾,集結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 聲援今年4月11日因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而受檢方傳喚的林于倫、 李品涵、洪崇晏等人權捍衛者。
各人權團體一致主張,411事件乃符合已國內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21條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 因此各團體也抗議日前行政院和警政署所提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假報備,真審查」、「披上狼皮的怪物」 ,甚至政府多此一舉地引入「偶發性」「緊急性」集會的假議題, 而無視於和平集會權本身作為基本人權, 根本無所謂偶發和緊急之區分。
由於政府從行政首長到基層員警都以過當執法、違法執行、 甚至血腥鎮壓等方式,侵害人民的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權利, 因此各團體更呼籲檢方,與其浪費國家資源對付人權捍衛者,「 何不」且「應該」優先「起訴違憲長官,偵辦違法警察」, 同時訴求政府, 在當前這部侵害人民和平集會權的集會遊行惡法尚未修法以符合兩公 約之前,應優先適用兩公約之規範,還給人民和平集會權, 不用申請也無須報備!不能起訴首謀! 不得任意驅離人民和平的集會遊行。
4月11日當天,因中正一分局警方清晨違背承諾、 強行驅離行使和平集會權的公投盟, 甚至以毫無法律根據的方式撤銷公投盟集會許可、甘犯違憲罵名, 逕自「行政宣布」往後永遠不會許可公投盟之集會申請, 引起群眾自發性「路過」中正一分局。而路過群眾之中, 部分群眾於現場協助匯整訴求、向中正一公開喊話, 不料當場遭遇警方粗暴對待,事後更被檢警以侮辱公署、妨害公務、 違反集會遊行等罪名傳訊,甚至以不正方式拘提, 嚴重侵犯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等權利。
這個「轉型不義」的政府,其戒嚴威權體質再現, 近來頻頻以暴力執法方式侵犯人權,包含318佔領立院運動, 過往各種土地、環境、勞工、民權等運動,皆時常遭遇妨礙與刁難, 即便政府批准兩公約並通過施行法,亦不見改善、甚至每況愈下。 人民有異見而不容於執政當局眼中時,檢警偵辦得積極狂熱; 但當檢警、長官本身暴力違法時,卻往往被輕輕放下。
如今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無視兩公約, 僅選擇性地處理了偶發與緊急性集會這個假議題, 卻完全忽略許可制度、刑法處罰、時間地點路線限制等等嚴重問題; 何況兩公約保障所有和平集會,沒有偶發與緊急的問題, 行政院的修法草案卻甚至讓警察裁量「是否緊急或偶發」, 根本是球員兼裁判,避重就輕、自欺欺人。
警方長期執法過當不合比例原則、胡亂栽贓集遊首謀、 行政裁量違法違憲、以各種罪名恐嚇抗爭者箝質言論, 嚴重凸顯出集會遊行法、甚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強制罪、 妨害公務等罪名,都已經淪為踐踏人民權利的工具。有鑑於此,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及檢警:
一、直接適用兩公約保障人民和平集會權, 並盡快完成一部保障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修法。
一、直接適用兩公約保障人民和平集會權,
二、停止司法騷擾人民抗爭者,應追究政府濫權違法者之責任。
三、限縮警察權力,提高警察人權意識的訓練, 避免警察成為鎮壓人民的打手。
時間:08 / 28(四) 09:30 am
地點: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愛路131號)
主持人:施逸翔 (台權會執行秘書)
發言人:林于倫 (411現場群眾、臺左維新執行長)
發言人:林于倫 (411現場群眾、臺左維新執行長)
蔡丁貴 (公投盟總召集人、教授)
李品涵 (411現場群眾)
呂忠津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教授)
高涌誠 (永社秘書長、律師)
陳雨凡 (司改會副執行長、律師)
翁國彥 (台權會副會長、律師)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公投護台灣聯盟、臺左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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