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違反利益衝突法名單(2014 年 4 月至 6 月)
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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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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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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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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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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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 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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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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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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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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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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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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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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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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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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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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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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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縣 春 日 鄉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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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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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處 分 人 行 為 時 擔 任 屏 東 縣 春 日 鄉
鄉 長 ,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 下 稱
本 法 ) 第 2 條 所 定 之 公 職
人 員 。 受 處 分 人 核 聘 岳 父 李 ○ ○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權 利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 核 定 妻 妹
李
○ ○ 陞 任 為 鄉 立 托 兒 所 所 長 及 覆 核 李 ○ ○ 99 年、 1 00 年及 1 01 年 年 終
考 績 , 使 其 關 係
人 獲 有 利 益 , 違 反 本 法 第 6 條 及 第 10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爰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處 以 罰 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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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23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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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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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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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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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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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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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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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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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豐 原 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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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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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處 分 人 行 為 時 擔 任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豐 原 郵 局 經 理
,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下 稱 本 法 ) 第 2 條 所 定 之 公 職 人 員 。 受 處 分
人 以 經 理 身 分 ,
核 定 妻 舅 陳 ○ ○ 調 陞 豐 原 三 民 路 郵 局 專 員 及 代 理 潭 子 栗 林 郵 局 經 理 職 務 ; 又 分 別 覆 核 配 偶
陳 ○ ○ 、 妻 舅 陳 ○ ○ 之 1 00 年 度 年 終 考 成 。 違 反 本 法 第 6 條 及 第 10 條第 1 項 之 規 定 , 爰 依 本 法 第 16 條規 定 , 處
以 罰 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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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23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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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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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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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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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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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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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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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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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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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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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處 分 人 行 為 時 擔 任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長 ,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 下 稱 本 法 ) 第 2 條 所 定
之 公 職 人 員
。 受 處 分 人 以 校 長 身 分 主 持 99 年 6 月
18 日及 101 年 7 月 18 日之 校 教 評 會,並 參 與 審 議 涉 及 其 本 人 之 續 聘 案
, 使 其 本 人 獲 得 續 聘
之 利 益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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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6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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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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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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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利
益 衝 突 , 未 自 行
迴 避 , 違 反 本 法 第 6 條 、 第 10 條第 1 項之 規 定 , 爰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處 以 罰 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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