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會員代表大會,除嘉義同鄉會糾紛
(本報訊)台北市嘉義縣同鄉會內訌,常務理事蔡清忠檢舉理事長黃偉冀資格有問題,以致包括黃在內的理監事多人,遭台北市社會局撤銷當選資格,雙方並鬧上法院,台灣高院裁定要補正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今天的會員代表大會,由何語擔任主席,上午10時在台北市長沙街國軍英雄館召開,出席代表非常踴躍,共選出
理事25名:黃有忠、何語、邱姿蒨、蔡應龍、李三雄、蘇秀枝、楊焜燿、李榮崇、吳振斌、鄭耀輝、林芳寬、張燕清、劉長裕、陳進興、許博鈞、陳永山、林宜信、陳春、許允雄、張虞美、張有趁、林佳鼎、黃淑媺、陳威志、劉柏宏等人。
監事7名:徐明和、李慶祥、楊鳴杉、官朝永、陳永茂、許茂煌、王然霈等人。
第16屆理監事當選名單全部出爐,完成台灣高等法院的要求。
附錄:
今天的會員代表大會,由何語擔任主席,上午10時在台北市長沙街國軍英雄館召開,出席代表非常踴躍,共選出
理事25名:黃有忠、何語、邱姿蒨、蔡應龍、李三雄、蘇秀枝、楊焜燿、李榮崇、吳振斌、鄭耀輝、林芳寬、張燕清、劉長裕、陳進興、許博鈞、陳永山、林宜信、陳春、許允雄、張虞美、張有趁、林佳鼎、黃淑媺、陳威志、劉柏宏等人。
監事7名:徐明和、李慶祥、楊鳴杉、官朝永、陳永茂、許茂煌、王然霈等人。
第16屆理監事當選名單全部出爐,完成台灣高等法院的要求。
附錄:
【裁判字號】 | 102,上,1221 |
【裁判日期】 | 1030512 |
【裁判案由】 | 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嘉義縣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何語(註:民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蔡清忠(註:布袋)
劉樵卿(註:東石)
簡宗德(註:竹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個月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黃有忠,依其訴
狀之記載,係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3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
選出之第16屆理監事,於102年1月2日召開第16屆第1次理事
會所選出之理事長,然而,上開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3日召
開之會員代表大會,經被上訴人主張係由無召集權之黃偉冀
所召集,業經原審判決確認該次會議之決議無效在案,足證
上訴人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顯非合法,黃有忠並已辭去
理事長一職,則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依法應予補正。又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規定,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6
個月時,得由常務理事互推其中一人代理,上訴人已於黃偉
冀遭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理事及理事長資格時,
由常務理事推舉何語代理理事長,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曾發函同意由何語代理,(見
本院卷第82頁)該函迄今並未撤銷,則何語自屬現仍有權召
集之人,爰暫改列何語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其召集會
員代表大會,選出合法之新理、監事,並進而選出合法之新
理事長為法定代理人,以資補正。茲考量上訴人重新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需有較長時間補正,酌定三個月期間,以求週
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 |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