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當沖交易投資人適格性,先賣後買暫停當沖之期間


(本報訊)繼1月6日開放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後,6月30日起將再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由於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具一定風險性,故開放具一定交易經驗之投資人可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含)以上,但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2.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約定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原已於1月6日開放先買後賣當沖交易後即簽訂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資人,應儘速補簽新版之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始可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尚未完成簽署新版之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前,證券商應控管該等投資人僅可從事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
另6月30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後,若投資人無庫存部位,亦未現款買進股票,即先賣出而未反向買進沖銷,可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完成交割,並於次一營業日(T+1日)由證券商總公司帳戶強制買回。若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無法全數強制買回時,證券經紀商應通知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繼續出借及借入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至全數買回為止。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不得要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
考量如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若未完成還券程序,將衍生權益補償情形。為減少權益補償之機率,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日開始前5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及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股東權行使者(如發行公司換發新股),不在此限。於前述停止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期間,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不受限制,投資人仍可從事先買後賣交易。
6月30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首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臺灣50指數、中型100指數成分股中有11檔標的,因上述原因故暫停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臺灣證券交易所請投資人應多加注意。投資人可至證券交易所(www.twse.com.tw)網站查詢暫停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預告表、當日得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及當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證券交易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newmis.twse.com.tw)亦有揭露暫停先賣後買當沖交易標的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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