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險違規遭糾正,罰1個月不得投標業務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光產物)作出處分,該公司承保合作金庫102年度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對於投標、報價之保險費率釐訂過程有不當或欠缺合理之對價性,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一個月。
一、裁罰時間:103年6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產物承保合作金庫102年度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惟查該公司對上開保險投標、報價之保險費率釐訂過程有不當或欠缺合理之對價性,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應依同條項規定予以糾正、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一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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