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高涌誠)

台灣農村陣線發起的「八一八拆政府、把國家還給人民」與「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抗爭佔領內政部」等活動獲得二萬人上街支持,顯現的就是人民在體制內應有的權力被綁架了,完全無法運作,台灣的民主已到了危險關頭。

本來人民在選出總統、縣市長與民意代表後,應該要有有效的制衡機制監督這些公僕,以免他們亂搞。然而在台灣的這些機制卻是失靈的,因為民意機關與行政權往往沆瀣一氣成為派系或財團的附庸、保守的司法審判還是習於往行政權偏斜、荒唐內鬥的監察院更無監督究責的可能,而最後當人民考慮自為制衡時,卻發現政客已設下重重關卡廢了人民的武功,反僕噬主顯然已成必然。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顯示,全國選舉人數約為1760萬人,共劃分為78個選區,除澎湖、連江、金門三個選舉區外,每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數平均約為23萬人,而該次(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為74.7%,區域立委當選得票數約在10萬票左右。

於是,當某個選區的選民不滿意該區當選立委的表現,想行使憲法第133條所保障的罷免權時,要先有3人作為帶頭的領銜人,同時間要找到5000人左右擔任提議人,填寫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製作提議人名冊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還要由5000位提議人一一簽名或蓋章,而在罷免提議案通過後,必須於30日內徵求到約3萬人的連署(一樣要提出身份證資料、簽名蓋章)。罷免案成立後30天內就必須投票(還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當投票人數不到原選區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也就是約11萬5千人)或同意罷免票數未過半時,罷免案就被否決,在剩餘的任期內都不能再提罷免。

以上就是人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的罷免權行使規定,而縣市長乃至總統的罷免門檻還更高,這很符合(政客們的)人性,不是嗎?只有把人民的罷免權行使門檻與成本訂得高高的,讓罷免成為不可能的事,政客們才能安坐其位、上下其手、胡搞瞎搞,把國家敗壞了也沒事,不是嗎?

與鳥籠公投一樣,罷免違背民意的政客也難如登天。一般人閒閒沒事幹,誰要花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的經費與無法用金錢估計的時間成本去搞提議人與連署人名冊?何況,還先不論30 日內要找到3萬人連署的時限是否合理,立委諸公訂定的選罷法竟然還規定「除了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宣傳活動,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准宣傳要去哪裡找3萬人連署?

憲法第12章縱使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經過政客綁架後,公投法與選罷法反而成為限制人民行使憲法權力的工具。這幾年台灣已經嚐到民主失靈的惡果,政客們選上以後只能任由他玩四年,制衡的工具完全消失,如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國家就完蛋了。人民應該要覺醒了,不論是「八一八拆政府」或是「憲法133實踐聯盟」,其實都在訴求制衡的重要,希望人民都要站出來,要求政客們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作者為永社秘書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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