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冰:市府請速解決停車問題


百貨業及大賣場附設停車場
不收費?被霸停要收費?被開罰!


(台北訊)為提供消費者在一位難求的台北市停車方便,一般大賣場、餐廳、商家等服務業皆有附設停車場,而停車場的目的並不在於營利,但這些便民的附加服務項目,卻被現行法規逼到死角,商家不是遭停管處開罰,就是被民眾任意霸停,原來為了服務民眾購物消費的美意,卻成了燙手山芋!
汪志冰議員指出,台北市大型賣場、百貨公司、餐廳等商家數以千計,申請設立停車場的只有25家,其中大賣場僅1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附設停車場非以營業為目的,不會向消費者收取停車費用,係屬「非常態性營業停車場」,故無申請設立營業停車場的必要;但為了保護消費者使用該停車場的權益,並遏止民眾惡意霸停占用車位,部分附設停車場採取「沒消費,就付費」的管理方式,如此一來,卻被市府停管處要求必須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否則開罰。
汪志冰表示,停車場登記的要件之一是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大型的附設停車場面臨產權複雜或土地所有權人移居國外等問題是司空見慣的情形,要取得同意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的困難度比登天還難!
汪志冰議員特舉例說明現行法令與實務情形的困境。案例一,曾經有賣場附設停車場不收取停車費用,遭人惡意霸停占用車位618天,公務機關無法介入協助,業者欲哭無淚!案例二,汽車修車廠為了避免車位被佔停而使出收費手段,離譜的是,縱使是一格車位,也必須向停管處提出申請。案例三,各家賣場只好各出奇招分別於附設停車場入口、停車單據上載明收費辦法,規避法令,以求自保。
針對法令解讀與認定,汪志冰議員認為,依據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的精神,對於收費做為救濟手段,而非常態性營業為目的的停車場,請停管處針對此類非營業為目的的停車場,向行政院交通部請求解釋,將其納入適法性的考量,從寬認定賣場附設停車場的管理。
汪志冰指出,既然賣場附設停車場非以營利為目的,停車場的本質即與營業用停車場的本質大不相同,收取停車費是不得已之手段,而現行法令和實務情況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汪志冰議員痛批,難道政府就把這燙手山芋交給民眾自行解決,任由民眾無所適從,徒增紛爭嗎?針對目前的亂象,汪志冰要求市府停管處在限期內提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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