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市府引誘犯罪?市民無辜受罰!


質詢時間中華民國1010925日星期二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郝龍斌、警察局長  黃昇勇、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交通局局長 林志盈
質詢議員    議員
質詢題目市府引誘犯罪?市民無辜受罰!
交大網站明示,除非「妨礙人車通行經人檢舉」,否則深夜0-6違規停車「得施予勸導免予舉發」。但現行法令規定的勸導要件,卻須「做成書面記錄請其簽名」,一旦遭遇惡意檢舉,警方即須開立罰單,導致數萬市民無辜受罰。

本席半年前接獲大安區龍淵里里長及多位里民陳情指稱,本市停車位嚴重短缺,住宅區內尤然;里民們晚上開車回家,經常一位難求,里民們不得不暫時於紅線違停,俟天亮後再將車開走;但該里卻出現一名超級檢舉達人,經常於凌晨0-6時,拍下里民們違停的照片,要求大安分局開立罰單;不僅讓里民們群情激憤,也讓大安分局員警不堪其擾。案經本席深入了解發現~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雖然規定違停的罰則,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亦規定:「………(違停)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此,市警局交通大隊網站上「常見問答專區」明文登載:「深夜時段(0-6時)違規停車,警方執法標準為~1.除係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等4種情形,員警依法應予置單舉發外,其餘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予勸導免予舉發。2.所謂『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係指違規停放於車庫、停車場、住戶門口及巷弄口,致妨礙人車通行經人檢舉之情形。」

二、  該檢舉達人一年當中即檢舉龍淵里上千件深夜違停的案件,且大部分均是以照片向大安分局交通組提出檢舉,警方若是以前述規定作為拒絕裁罰、施予勸導的依據,該檢舉達人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2條第2項第3款「(對0-6時違停者)施予勸導時,應做成書面記錄請其簽名」之規定,恐嚇警方出具當事人簽名之書面勸導記錄,否則將檢舉警方瀆職、包庇………等。大安分局遂對該檢舉達人允取允求,將其所有檢舉案件開立罰單。

三、  此類檢舉達人不止一位,本市許多里均有類似檢舉達人,拼命檢舉里民深夜違停。本市自去年1月至今年4月,因於夜間9至次日清晨8時違停經人檢舉遭到裁罰者,即達80990件。其中以忠孝東路四段3640件最多,師大路2619件居次,八德路四段2495件第三(如附表)。

四、  由於交大網站已明載深夜違停除特殊狀況外得不裁罰,本席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之規定,要求警方撤銷前揭深夜違停罰單,警方卻仍憚於該檢舉達人之恫嚇,不僅不敢撤銷罰單,還於今年531日修改交大網站深夜違停得不裁罰的規定,任由檢舉達人們肆意惡整市民。

五、  市警局於531日陳請警政署轉請交通部釋示深夜違停之裁罰規定,卻迄今未接獲任何回應。

    本市由於停車位嚴重不足,市民於深夜暫停於紅線,實屬情非得已。警方畏於少數以檢舉為樂者的變態心理,卻以數萬市民權益為芻狗,本席深深不以為然,爰此質詢並具體要求如下~

一、  既然交大網站已明載深夜違停除特殊狀況外得不裁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即不應處罰市民,所有深夜違停,只要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均應撤銷罰單。
二、  雖然法律規定對於應以勸導代替裁罰之違停者,應以書面為之並請其簽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未規定行為人須「當場」在書面勸導單簽名,即使檢舉達人恫嚇、脅迫,警方亦可以寄發方式送達勸導單,並請當事人寄回簽名方式為之,怎能甘為刁民變態惡搞之工具?
三、  最下策者,立應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八條第2項第3款,將晚間十時至次日凌晨六時列入排除條款。

附表:
1001月迄1014月,因於夜間9時至次日清晨8時違停經人檢舉遭到裁罰件數最多路段統計表
排名
路段
忠孝東路
四段
師大路
八德路
四段
林森北路
松仁路
件數
3640.
2619.
2495.
1453.
1382.
排名
路段
文林路
吳興街
羅斯福路
六段
松壽路
寧夏路
件數
1305.
1302.
1113.
1093.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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