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偽証案無罪節本

【裁判字號】100,矚上訴,2
【裁判日期】1010817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洪貴律師
      鄭文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教唆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257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8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水扁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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