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系主任魏茂國持股比超限遭彈劾
【 數位網路記者陳墀台北報導/2016,8,4】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4)日上午審查通過國立東華大學教授魏茂國 之彈劾案,認定魏茂國在兼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及兼(含代理 )光電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投資富旭投資公司(下稱富旭 公司)之持股比率,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 之10%上限,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依法彈劾, 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提案委員陳小紅、江明蒼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魏茂國教授先後所兼之二系主任職務, 均係該校組織規程明定之編制內行政職務, 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 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提案委員強調,魏茂國於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