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渡假園區BOT案」歷經4任縣長10年 耗資833萬餘元變爛攤遭糾正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12/6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金門渡假園區BOT案」自102325日簽訂投資契約迄今,於廠商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另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亦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

 

金門縣林務所是以森林植物為主體並結合育林、育苗之自然景觀公園,金門縣政府為發展觀光,於100年規劃利用該所閒置苗圃用地,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方式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於102325日與評選最優申請人金門渡假村公司專案設立之民間機構樂活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惟履約迄今,歷經4任縣長10年餘,耗資833萬餘元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及諸多公務行政人力處理成本,僅收取102108年度土地租金20萬餘元,餘毫無任何營運收益;最後又增加訴訟成本,土地暫時無法收回利用,財務效益低落;另於履約期間未積極管控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狀況,工程因籌資問題自1051月停滯不前,未能依限完成設施興建營運;嗣又未積極處理履約爭議,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未能於興建期內完成相關設施,已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致已施作之鋼骨結構旅館建物因長期裸露欠缺保護而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疏失。

 

另,樂活公司自1033月起已有多項違約情事,縣府未慎酌專案管理廠商(PCM)自104324日、10589日、122日、106412日、25日、8710752日歷次提出之相關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甚有「融資遲延」、「工程遲延」等2違約長達4年餘,未於契約終止前通知計罰之情事,致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迄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監察委員陳景峻、蘇麗瓊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2126通過調查委員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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