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欲率眾衝入陳情 監察院指是:依法處理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12/29台北報導 

監察院說明:不動產申報,是指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針對民眾黨某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黃國昌(28)日率眾到監察院抗議,指控「賴清德副總統財產申報不實,監察院包庇」,並試圖率眾衝進監察院院區內陳情一事,監察院表示,監察院是一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政機關,非選舉造勢之場所,請各界尊重監察院職權;而有關賴副總統是否財產申報不實,監察院指出,不動產申報,指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監察院一向依法查處。至於今日抗議群眾則在最後由陳志明先生代表,依監察院陳情程序辦理陳情後離去。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亦有明定。

又法務部發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是有關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於申報時應填寫其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至於未登記建物是否為違建或有無稅籍並非監察院之職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對於財產申報有無故意申報不實之檢舉案件,監察院一向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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