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有關臺灣銀行董事未出席台壽保臨時董事會


(本報訊)台壽保425日(週五)下午7時通知428日(週一)上午1030分召集臨時董事會審議「展延獨立董事提名期間至429日止」之單一議案,應屬重大事項,且不具急迫性,除不符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外,尚需遵照其103年股東常會公告,獨董提名受理期間至103418日止。因台壽保公司之法人股東原於截止日前已提名3席獨董,突於422日撤回其中2席,且未敘明理由,導致台壽保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提名獨董員額不足3席,故欲將原提名截止日自418日展延至429日。
基於428日開會展延,公告期間僅餘1日,不符合應公告10以上之規定,恐有侵害少數股東獨董提名權之虞,且展延應於提名截止日前為之,故本案應重為公告獨董提名受理期間,該公告亦應於停止過戶日前辦理,爰不符公開發行公司受理獨董候選人提名期間之規定,有適法性疑慮。於是本行於428日發函台壽保敘明其臨時通知召開董事會,不符上開公司法規定,爰臺灣銀行之董事代表依法無法出席此次臨時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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