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交所:股東會旺季,股東應注意
(本報訊)證交所4月15日公告之「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內容主要係整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金管會函釋,及為維持證券商內控內稽有效正常運作而要求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並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出席,而其投票表決權之行使,得依公司法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證券商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如非公司內部人應具有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
證券商出具指派書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並留存資料備查。
另配合金管會推動公司治理藍圖,將電子投票列為實施項目,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金管會102年發布函令,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3年股東會時須採行電子投票,使投票更為便利。
經統計去年上市公司有111家採電子投票,未來採電子投票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之公司必然會愈來愈多,股東行使表決權未來將更便利。
無論是證券商股東或是ㄧ般自然人股東,無論是親自出席、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投票表決權,臨此股東會旺季,除了股東會紀念品、股息股利之領取外,當然莫忘積極行使投票權及發揮其影響力,提升及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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