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任絆椅大陸意外死亡,判新光產物賠500萬加計利息

註:保戶另一張二千萬元保單,三審定讞後,已由國泰人壽賠付,台灣蘋果日報曾顯著報導。

(本報訊)王大任三年多前廣東旅遊,絆倒椅子送醫死亡,新光產物始終不賠,新北地院張瓊華法官判賠500萬元並按年息10%賠死者家屬。新光產物將提出上訴,請高院再審理。

新北地方法院民三庭法官張瓊華4/3判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王大任生前於民國2011 年2 月16日向被告投保「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保單號碼130100IIP0000000),保險期間自2011年3 月11日24時起至2012 年3 月11日24時止,承保範圍包括意外身故,身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原告即王大任之胞姐。2011年3 月間王大任前往廣東旅遊,同年3 月22日下午13時55分許,在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翔麗燈飾廠內突遭放置於門衛室門口左側的椅子絆倒,經送醫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原告於2011年6 月3 日填妥理賠申請書,請求被告付保險金500 萬元,遭被告拒絕理賠,爰依系爭傷害保險契
    約第1 條、第2 條、第9 條及保險法第131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新光產物抗辯:廣東東莞厚街醫院記載,王大任是心臟病死亡,非意外險理賠範圍,因而拒賠。



法官調查:大陸醫院王大任死後狀況事後分析可能發生病因,並未列出具體醫學上診斷或檢驗依據,亦未審酌當時客觀環境狀況、相關證人之證詞,自難遽以憑採。


再查:王大任係1958年11月1 日出生(其死亡時年僅約52歲),其於2008年間曾於馬偕紀念醫院所作健康檢查報告,其心臟並無明顯異常,亦無雜音,有馬偕紀念醫院健康檢查會診單在卷可稽(見另案原審卷第173 頁);又新北地院查詢王大任生前2 年之健保就醫記錄,其僅有6 次就醫記錄,均為耳鼻喉科、眼科、牙醫診所之一般就診記錄,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2013 年5 月7 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12 頁),法院於言詞辯論時曉諭被告提出王大任生前曾罹患心因性疾病或心臟病病史之資料(見本院卷第206 頁反面),然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完全未見被告舉證證明王大任生前罹患心臟病或其他心因性疾病之事實,則被告前開所辯,自無可採。本件依系爭傷害保險契約第1 條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揆諸前開說明,被保險人王大任忽因跌倒而死亡,依前述「主力近因原則」,亦符合上開保單條款所約定「非由疾病引起」、及「外來突發事故」之要件,堪認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死亡屬系爭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範圍。系爭傷害
    
保險契約係指定原告為受益人乙節,亦有保單乙份在卷可稽見法院卷第10頁),則原告依系爭傷害保險契約第1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身故保險金500 萬元,自屬有據。




因此,張瓊華法官判決:新光產物應理賠被保人家屬500萬元,並自2011,6,2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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